桂宏誠風聞奏事》移民署要求「補繳」其實是違法濫權的「新繳」 - umedia 優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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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宏誠風聞奏事》移民署要求「補繳」其實是違法濫權的「新繳」
2025-04-17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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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行為時要依據行為當時有效的法令,故現在移民署通知20年前已獲定居許可者,「補繳」後來才規定申請時需繳付的證件,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濫權的「新繳」。

 

作者/桂宏誠         

 

內政部移民署日前對2004年3月1日前已獲來台定居許可,且依法當時必須於30日內持定居證初設戶籍及同時領用國民身分證的原大陸地區人民,發出限在3個月內「補繳」尚未繳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的通知,並告知逾期未繳依法將「撤銷」其既有超過20年的定居許可。移民署的通知中附有法令依據,但這法令應適用於最近3個月提出申請定居者。

 

發出這件通知的對象近1萬1千人,他們收到這件通知後都感到不解與恐慌,並表示20年前申請定居時就繳過相關證件供查驗,怎麼現在卻說未繳當時未規定要繳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不僅如此,移民署署長鐘景琨(圖/取自網路)7月16日才屆齡退休,卻突然傳出卻提早於4月16日退休,理由應該就是因這件通知的要求乃屬違法濫權,他寧可趕辦提前退休以免晚節不保。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定居於申請時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因而,內政部移民署訂定且於同日生效施行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定居時要繳「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同條第3項則規定該公證書「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由上述可知,2004年3月1日起申請定居時才開始要繳附交「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同時,申請時未繳須先簽署「具結書」後,移民署才可先核發定居證,若申請人在3個月期限內未繳,移民署就會撤銷定居許可。換言之,申請時未繳交「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者領到的定居證,暫時有效的期限只有3個月,現在怎能認定20年前已獲定居的許可,仍處於暫時有效的情況呢?

 

事實上,2004年3月1日以前申請定居,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須繳付「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同條第3項則規定,該等證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或政府授權機構驗證」。並且,同辦法第31條之1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得予以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

 

上述規定也說明了當時申請定居須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且不僅有證件驗證的機制,還會收繳申請人在大陸地區的證件和護照等。然而,行政機關行為時要依據行為當時有效的法令,故現在移民署通知20年前已獲定居許可者,「補繳」後來才規定申請時需繳付的證件,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濫權的「新繳」。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行政機關行為時要依據行為當時有效的法令,故現在移民署通知20年前已獲定居許可者,「補繳」後來才規定申請時需繳付的證件,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濫權的「新繳」。

 

作者/桂宏誠         

 

內政部移民署日前對2004年3月1日前已獲來台定居許可,且依法當時必須於30日內持定居證初設戶籍及同時領用國民身分證的原大陸地區人民,發出限在3個月內「補繳」尚未繳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的通知,並告知逾期未繳依法將「撤銷」其既有超過20年的定居許可。移民署的通知中附有法令依據,但這法令應適用於最近3個月提出申請定居者。

 

發出這件通知的對象近1萬1千人,他們收到這件通知後都感到不解與恐慌,並表示20年前申請定居時就繳過相關證件供查驗,怎麼現在卻說未繳當時未規定要繳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不僅如此,移民署署長鐘景琨(圖/取自網路)7月16日才屆齡退休,卻突然傳出卻提早於4月16日退休,理由應該就是因這件通知的要求乃屬違法濫權,他寧可趕辦提前退休以免晚節不保。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定居於申請時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因而,內政部移民署訂定且於同日生效施行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定居時要繳「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同條第3項則規定該公證書「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由上述可知,2004年3月1日起申請定居時才開始要繳附交「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同時,申請時未繳須先簽署「具結書」後,移民署才可先核發定居證,若申請人在3個月期限內未繳,移民署就會撤銷定居許可。換言之,申請時未繳交「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者領到的定居證,暫時有效的期限只有3個月,現在怎能認定20年前已獲定居的許可,仍處於暫時有效的情況呢?

 

事實上,2004年3月1日以前申請定居,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須繳付「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同條第3項則規定,該等證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或政府授權機構驗證」。並且,同辦法第31條之1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得予以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

 

上述規定也說明了當時申請定居須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且不僅有證件驗證的機制,還會收繳申請人在大陸地區的證件和護照等。然而,行政機關行為時要依據行為當時有效的法令,故現在移民署通知20年前已獲定居許可者,「補繳」後來才規定申請時需繳付的證件,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濫權的「新繳」。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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