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話說》年金改革的平反是遲來的正義 - umedia 優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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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話說》年金改革的平反是遲來的正義
2024-12-06 0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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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法治國家,《憲法》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原則」。無論任何法律,都要使人民可以先預知,以免影響人民信賴法律而受損害,如果修正法律而致未來人民的權益受損害,立法者應制定過渡條款,作為補救措施,以符合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圖/取自網路)

 

作者/黄世澤(資深媒體人)

 

在國民黨主導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日排審「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草案。年金改革已過了5年,退休軍公教警團體表示,已到了該檢討的時候。民進黨立院黨團副幹事長李坤城則嗆聲,會用一切方式阻止國民黨,預計朝野將再度發生衝突。不禁讓人想起當年民進黨政府發起的年金改革,事實上粗暴地對退休軍公教警是另一種霸凌,最後還讓大法官來背書,去捍衛民進黨的意識形態與主張。

 

年改期間,對於某些民進黨官員以大法官解釋第717號為例,來解「溯及既往」,並表示「溯及既往」不違憲一事,曾任司法院大法官與最高法院院長的楊仁壽則反駁表示,這不但是對大法官解釋理解上的錯誤,同時,在717號解釋中即明文規定:「按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楊仁壽解釋,依大法官717號上述「不溯既往」的釋憲文,是對於目前已退休的軍公教警不得再溯及既往,對於已符合退休資格,但尚在職者亦同。因此,他認為,修訂新法後,應是對新進人員和部分在職人員適用才合法合憲。

 

前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蘇永欽表示,年金改革要注意改革要符合制度權、專業、理性、與長期性思考,尤其是蔡政府的做法已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照理說,公務人員的年金制度應是由業務主管單位考試院主導,而不是總統發動、行政院配合、考試院蓋章,文官制度重要穩定,不應隨著政黨輪替而恣意變更。蘇永欽更直言:總統府無法律,亦無職權設立「年金改革委員會」,更並非是總統的憲法職權,也不是設置組織所依據的「法律」,完全不是「授權命令」或「職權命令」。然而,一個沒有法源依據所設立的非法組織,一個沒有與軍公教警相關的多數委員,要來決定大幅刪減幾十萬軍公教警的合法退休年金,具有何種正義與公理呢?

 

2015年7月,美國芝加哥地方法院 Cook County Circuit Court 判決,市政府因財政困難,要改變市府員工的退休年金案是屬於違憲。法官Rita Novak表示,州政府最高法院依據州憲法規定,禁止州與市政府去片面改變公務人員之退休年金,公務人員之退休年金不可以減少或有所損害(Public pensions shall not be diminished or impaired)。亞利桑納州 Maricopa County Superior Court 高等法院2012年2月宣判,州議會通過之法律「Senate Bill 1614法案」是違憲。1614法案規定要公務人員原本每月要繳交50%之退撫基金,提高為53%。如此州政府可以每年節省6千萬美金之支出。法官Eillen Willet表示,憲法明定:「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是與政府之間的一種契約關係,禁止任何法律去損害這種合約的義務與責任。」

 

台灣是法治國家,而《憲法》揭示要保障人民的權利、法秩序安定及遵守「信賴保護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原則」。易言之,無論任何法律,都要使人民可以先預知,以免影響人民信賴法律而受損害,如果修正法律而致未來人民的權益受損害,立法者應制定過渡條款,作為補救措施,以符合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年金改革最大的受害者應是退伍軍人族群。軍人在營區24小時需要值勤與留守,甚至常常無法周休二日,有法源依據嗎? 翻遍現行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暨任職條列,卻無任何明文規定軍人明確的法定的工作與職掌是甚麼。軍人的職業與工作不在《勞基法》保障的範圍,是誰說得算呢? 《勞基法》第二條的「勞工」(軍人)、「雇主」(政府)、「工資」(軍人薪資)及「勞動契約」(軍人服役、派職、薪資、退休俸給等法規) 之定義,都符合軍人的職業。然而,要軍人犧牲奉獻,不可以領加班費,所以《勞基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以軍人被政府認定,不在《勞基法》保障之範圍,政府如此認定,適法或違法?政府的行政裁量權,可以大到有權逕行認定,而侵犯軍人之應有與合法之權益嗎?

 

軍人每日全程值勤與待命,若以勞基法的標準來看,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都算是工時,換算成一般勞工的工時,約三倍之多,因此軍人待遇應遠高於目前的薪資三倍之水準。已退伍之全體軍人,可否集體要求國家賠償其在服役前間所應得之三倍薪資呢? 基於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契約「承諾禁止違約」精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法律不可以有差別待遇原則,民進黨政府卻公然的違法,去剝奪並減少軍人與公教警退休合法的權益。

 

以前,年輕人參加政府的招生考試,然後入軍校就讀,或参加高普考擔任公職生涯,且相信政府在其退休之後,會提供法律保障的退休待遇,因而放棄到其他工作的機會,整個過程契約程序都已完成,隱含的契約是成立的 (implied–in-law contract)。突然間民進黨政府要修改契約的條款内容 (terms),要大家少領退休金,藉口因爲國家財政困難或基金快破產,民進黨政府可以這樣做嗎?契約修改 (Modification) 必須要酬勞交換或對方的同意(consent)。

 

所以民進黨政府事前並未徵求退休軍公教警的同意,刻意藉由立法院民進黨多數席次就直接立法,強行推動年金改革,已明顯構成違約與違法。民進黨政府本身既違法,又如何自誇是正義的化身,要去執行轉型正義呢? 年金改革若不是霸凌,什麼才是霸凌呢?

 

(文章祇屬作者觀點,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台灣是法治國家,《憲法》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原則」。無論任何法律,都要使人民可以先預知,以免影響人民信賴法律而受損害,如果修正法律而致未來人民的權益受損害,立法者應制定過渡條款,作為補救措施,以符合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圖/取自網路)

 

作者/黄世澤(資深媒體人)

 

在國民黨主導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日排審「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草案。年金改革已過了5年,退休軍公教警團體表示,已到了該檢討的時候。民進黨立院黨團副幹事長李坤城則嗆聲,會用一切方式阻止國民黨,預計朝野將再度發生衝突。不禁讓人想起當年民進黨政府發起的年金改革,事實上粗暴地對退休軍公教警是另一種霸凌,最後還讓大法官來背書,去捍衛民進黨的意識形態與主張。

 

年改期間,對於某些民進黨官員以大法官解釋第717號為例,來解「溯及既往」,並表示「溯及既往」不違憲一事,曾任司法院大法官與最高法院院長的楊仁壽則反駁表示,這不但是對大法官解釋理解上的錯誤,同時,在717號解釋中即明文規定:「按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楊仁壽解釋,依大法官717號上述「不溯既往」的釋憲文,是對於目前已退休的軍公教警不得再溯及既往,對於已符合退休資格,但尚在職者亦同。因此,他認為,修訂新法後,應是對新進人員和部分在職人員適用才合法合憲。

 

前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蘇永欽表示,年金改革要注意改革要符合制度權、專業、理性、與長期性思考,尤其是蔡政府的做法已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照理說,公務人員的年金制度應是由業務主管單位考試院主導,而不是總統發動、行政院配合、考試院蓋章,文官制度重要穩定,不應隨著政黨輪替而恣意變更。蘇永欽更直言:總統府無法律,亦無職權設立「年金改革委員會」,更並非是總統的憲法職權,也不是設置組織所依據的「法律」,完全不是「授權命令」或「職權命令」。然而,一個沒有法源依據所設立的非法組織,一個沒有與軍公教警相關的多數委員,要來決定大幅刪減幾十萬軍公教警的合法退休年金,具有何種正義與公理呢?

 

2015年7月,美國芝加哥地方法院 Cook County Circuit Court 判決,市政府因財政困難,要改變市府員工的退休年金案是屬於違憲。法官Rita Novak表示,州政府最高法院依據州憲法規定,禁止州與市政府去片面改變公務人員之退休年金,公務人員之退休年金不可以減少或有所損害(Public pensions shall not be diminished or impaired)。亞利桑納州 Maricopa County Superior Court 高等法院2012年2月宣判,州議會通過之法律「Senate Bill 1614法案」是違憲。1614法案規定要公務人員原本每月要繳交50%之退撫基金,提高為53%。如此州政府可以每年節省6千萬美金之支出。法官Eillen Willet表示,憲法明定:「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是與政府之間的一種契約關係,禁止任何法律去損害這種合約的義務與責任。」

 

台灣是法治國家,而《憲法》揭示要保障人民的權利、法秩序安定及遵守「信賴保護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原則」。易言之,無論任何法律,都要使人民可以先預知,以免影響人民信賴法律而受損害,如果修正法律而致未來人民的權益受損害,立法者應制定過渡條款,作為補救措施,以符合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年金改革最大的受害者應是退伍軍人族群。軍人在營區24小時需要值勤與留守,甚至常常無法周休二日,有法源依據嗎? 翻遍現行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暨任職條列,卻無任何明文規定軍人明確的法定的工作與職掌是甚麼。軍人的職業與工作不在《勞基法》保障的範圍,是誰說得算呢? 《勞基法》第二條的「勞工」(軍人)、「雇主」(政府)、「工資」(軍人薪資)及「勞動契約」(軍人服役、派職、薪資、退休俸給等法規) 之定義,都符合軍人的職業。然而,要軍人犧牲奉獻,不可以領加班費,所以《勞基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以軍人被政府認定,不在《勞基法》保障之範圍,政府如此認定,適法或違法?政府的行政裁量權,可以大到有權逕行認定,而侵犯軍人之應有與合法之權益嗎?

 

軍人每日全程值勤與待命,若以勞基法的標準來看,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都算是工時,換算成一般勞工的工時,約三倍之多,因此軍人待遇應遠高於目前的薪資三倍之水準。已退伍之全體軍人,可否集體要求國家賠償其在服役前間所應得之三倍薪資呢? 基於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契約「承諾禁止違約」精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法律不可以有差別待遇原則,民進黨政府卻公然的違法,去剝奪並減少軍人與公教警退休合法的權益。

 

以前,年輕人參加政府的招生考試,然後入軍校就讀,或参加高普考擔任公職生涯,且相信政府在其退休之後,會提供法律保障的退休待遇,因而放棄到其他工作的機會,整個過程契約程序都已完成,隱含的契約是成立的 (implied–in-law contract)。突然間民進黨政府要修改契約的條款内容 (terms),要大家少領退休金,藉口因爲國家財政困難或基金快破產,民進黨政府可以這樣做嗎?契約修改 (Modification) 必須要酬勞交換或對方的同意(consent)。

 

所以民進黨政府事前並未徵求退休軍公教警的同意,刻意藉由立法院民進黨多數席次就直接立法,強行推動年金改革,已明顯構成違約與違法。民進黨政府本身既違法,又如何自誇是正義的化身,要去執行轉型正義呢? 年金改革若不是霸凌,什麼才是霸凌呢?

 

(文章祇屬作者觀點,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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