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對蘇員的撫卹,認定其係「因公死亡」而非「殉職」,因此遺族只能領到100萬元的撫卹金,相較以「殉職」為由所能得到的撫卹金差了700多萬元。每遇員警在執勤時不幸身亡,就會出現此種質疑為何不是「殉職」的「假訊息」,但這些問題的根源何在呢?(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基隆市警局八堵分駐員警深夜值班時,遭人開貨車衝進值班台造成傷重不治。
日前媒體報導對蘇員的撫卹,認定其係「因公死亡」而非「殉職」,因此遺族只能領到100萬元的撫卹金,相較以「殉職」為由所能得到的撫卹金差了700多萬元。
基層員警聽聞這訊息後幾乎炸鍋,社會輿論也是一片嘩然,逼得警政機關出面說明該員警的遺族約可領到2300萬元,澄清媒體報導的是「假訊息」。然而,每遇員警在執勤時不幸身亡,就會出現此種質疑為何不是「殉職」的「假訊息」,但這些問題的根源何在呢?
我把這問題分成外在和內在兩個層面來說明。所謂的「外在」指員警及絕大多數的民眾,幾乎從未查閱與了解過,據以建構撫卹制度的法規,再加上媒體新聞的作業容許「以訛傳訛」,便幫助擴散了「假訊息」的傳播。而「內在」則是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涉及撫卹的規定,本身存在著容易誤解與被誤導的條文,甚至還有「語焉不詳」而不知該如何適用。
筆者曾在銓敘部、考試院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任職,皆是公務人員撫卹事項的主管機關,較清楚相關法規的立法原意和修正過程,以及看過不少且甚至審查過不服撫卹決定的申請復審案件。所以,筆者對警大退休教授暨前立委游毓蘭(編按,舊名葉毓蘭)被視為警政專業人士,並且常為警察的權益發聲時,就會感到遺憾與憂心。因為,對公務人員制度與法制只是「一知半解」者,媒體的聲量愈大造成的誤導也就愈大。
先不談「殉職」的認定標準,只須知有此爭執係因「殉職」可領最高等級金額的撫卹金。試想,某員警執行緝捕擁有火力的歹徒,在與之駁火過程中不幸中彈身亡,他的遺族可領到最高等級金額的撫卹金。然而,深夜在分駐所值班台上坐班時,因車輛撞進門造成傷重不治,是否也應發給同樣的最高等級金額撫卹金?若認為是,那就必須修法。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還可「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再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殉職」是指「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或是於執行「交通指揮或稽查」、「處理爆炸物品」、「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擔任特定警衛任務」、「巡邏或埋伏」、「拘提或逮捕案犯」及「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勤務之一時,「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試問,坐值班台可認定係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
上開條例中的「殉職」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是因「戰地殉職」規定在已廢止的《公務人員撫卹法》中,屬發給「因公死亡」最高等級金額撫卹金的情形之一。
然而,因過去常將依法不能認定為「殉職」的案件,誤導社會及歸咎主管機關銓敘部,於是在幾年前新制定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資遣法》中已無「戰地殉職」的規定,而只規定各種「因公死亡」的情形及分別給予不同等級標準的撫卹金。因此,即使警政署依法認定了屬「殉職」,但所要比照「戰地殉職」的撫卹金標準又規定在哪呢?
最後,如對「殉職」的法律定義不了解或有所質疑,不妨查閱教育部頒的國語字典或辭典,或可釐清此和勤務時因「飛來橫禍」的意外以致死亡,乃有所不同。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