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立寧
司馬光自己是位史學家,在官方史書上累積的光環太亮/形像太好了,對於他的任何疑慮,都被解釋成為一種誣蔑。前一篇隨筆甫一發表,就有人挺身發難:如何可以把40年後「靖康之恥」的鍋甩給司馬光來承擔,是不是太遙遠/太沉重了些 ?!
其實, 我只是陳述事實;無意月旦。不過事實勝於雄辯:北宋兩位「拗相公」:王安石之「拗」在對事;而司馬光之「拗」,只對人。
新政之實施,主要就在於富國強兵。應該說王安石變法在強兵這一方面還是取得了相當的成就;從而大幅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屢敗的場景。熙寧四年(1071年)收復了洮河流域,熙、疊、宕等州,建立熙河路;熙寧六年(1073年)收復河、洮、岷等州,拓地兩千餘里,受撫羌族三十萬帳。
司馬光除了前面談過:盡廢王安石新政,同時還把神宗時代歷經艱辛,付出無數將士生命從西夏奪回的安疆、葭蘆、浮圖、米脂等四座城寨全部無條件還給了西夏。歲幣還是要繼續,以維持宋/夏的和平。
西夏人都懵了,不知道大宋到底在搞什麼。為了表示誠意,想來想去,便把當年戰爭中的幾百個俘虜放了回來。司馬光立即上表朝廷並向全國宣佈,西夏被我懷柔德政徹底征服了。
興奮的過了頭的司馬光還想對西夏表現更深一層的感激,左思右想:想到了熙河路(今甘肅省臨洮縣);既然兩國交好,那就一併還回給了西夏。
大宋丟掉了熙河路,從此被西夏左右夾擊;邊防盡失,萬劫不復。而令人更不解的:熙河路是從吐蕃那裡奪來的,與西夏並無關連。
這些都是大事,影響深遠,載之於史冊, 已毋庸多敘;作為法律人,令我最耿耿於懷的,卻是另一件不大不小/有關生死的事。
《宋史》記載了「阿雲案」的始末;千年之後到了清代, 據說還有人為之爭論不休。其實,這只是一起普普通通的「殺人未遂」案。
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登州 (今山東省蓬萊市)。有一位13歲的少女阿雲;阿雲父親早逝,母親死後,孤苦無依。其叔叔貪財起意,用幾石糧食就將阿雲賣給了韋大為妻。
韋大貌醜,阿雲死活不依;便鋌而走險,起意殺害韋大。某晚,阿雲手持柴刀,摸進了韋大的家,朝著熟睡的韋大一陣亂砍。韋大驚醒,翻身用手阻擋,高喊求救。阿雲一時間又驚又怕,丟掉柴刀,拔腿就跑。
韋大被砍掉一節手指,驚怒之下,隨即報官。
知縣接報,迅速將阿雲捕獲到案。阿雲並未抵賴,老老實實將事情原委說了個清清楚楚/毫無隱瞞。
阿雲招供後,知縣以《宋律》謀殺親夫是十惡中的惡逆罪,為唯一死刑;遂判處死刑。人命關天,死刑犯依《宋律》要上報中央。上級登州知府許遵接報,認為:按照宋律,服喪守孝期間的婚約無效,再者阿雲乃被叔父逼婚,自己並未同意;因此這門婚事於法並不成立。故阿雲沒有犯謀殺親夫之罪,罪不至死。
知府許遵將此意見上報中央大理寺和審刑院。
案子到了大理寺和審刑院,就有朝中大臣認為:阿雲是不是韋大的妻子並不重要,按《宋律》,謀殺罪就可判處死刑 (非唯一死刑)。
幸運的是,此時許遵調任大理寺卿;更巧的是,宋神宗頒布新詔令:殺人未遂致傷,可以依照謀殺罪減刑。
許遵遂依新頒詔令,改判阿雲徒刑。
御史台有人不以為然,上書皇帝,彈劾許遵利用職務/徇私枉法。
神宗趙頊將案子發到了翰林院,交由司馬光/王安石夙負盛名/人望的兩位來判斷。
那時候,王安石倡議變法,而司馬光反對變法。
由於政見不同,司馬光和王安石就懟上了。王安石認為新法優先適用於舊法;司馬光認為祖宗之法不可變,天下才能長治久安,應適用行為時的舊法。
神宗看到兩人相持不下,乃提交朝廷百官審議;而官員中支持王安石意見者居多,於是神宗皇帝御批「可」,案件遂告確定。 阿雲入獄服刑後不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嫁人生子,生活也漸漸歸趨於平靜。
熙寧二年(1069),神宗趙頊重用王安石推動變法;到了元豐八年(1085),趙頊38歲英年早逝,沒到十歲的兒子 宋哲宗趙煦(1077-1100)繼位,由祖母太皇太后高氏臨朝聽政。高氏換掉繼王安石為相的宰相蔡確,召司馬光入京主政。
司馬光執政8個月,病故。在這短短的8個月之間,司馬光除了盡廢新法/割讓土地之外,還念念不忘17年前的舊事,不依不饒地重翻舊帳,將年已30,早已結婚生子,判刑確定並已服刑完畢的阿雲,逮捕到案,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一條鮮活的生命/一位稚齡孩子的媽媽/一個美好完整的家庭,就這樣被無情地摧毀流散!
今人看「阿雲案」,已毫無爭議;刑法第2條規定得清清楚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拋開法律明文,稍通情理/人性的執法者,亦應當如是觀。
元朝宰相脫脫主修的《宋史》的史觀傾向性強烈,在《司馬光傳》中對司馬光的言行極盡溢美之能事;在《王安石傳》則把王安石變法批貶得一無是處。用了異常驚悚的言辭指控:「引用凶邪,排擯忠直,群奸嗣虐,流毒四海」…。
這兩天,我把這些歷史上的陳年舊事稍事疏理,頗多感傷,掩卷沉思,不禁懷疑:《宋史》驚悚指責的對象,究竟是王安石,還是司馬光 ?!
(圖片取材自網路)
作者簡介
戴立寧,一輩子的法律人。在法學院做了10年的學生;教了40多年的書;偶然的際遇,做了26年的公務員,從基層到高階。也曾寫過些雜文,月旦人物、評議時事。〈隨想錄〉無非是重操舊筆,隨興隨緣隨想,記錄些所見所聞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