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交易到區塊鏈可確保資料不被篡改,卻無法確保其價值,也無法確定其品質,買了後也不代表擁有這作品。故有人批評NFT買空賣空或是龐氏騙局。(圖/取自網路)
作者/李貴敏
全球NFT最大交易平台之一的OpenSea日前在其推特上指出,在其平台上創建的 NFT 中有 80% 以上是抄襲其他藝術家的作品或者是垃圾。NFT交易平台「Cent」在去年(2021 年)3月,以290萬美元天價售出 Twitter 總裁Jack Dorsey 第一條推文的 NFT 而聲名大噪,如今卻暫停NFT交易。
過去一年雖有許多NFT相關的訊息,而且交易金額仍十分龐大;但是投資者該不該一頭栽進去NFT項目?
2021年全球疫情肆虐,居家隔離巳是新常態,而隨著媒體報導英國佳士得拍賣以6900萬美元售出一個數位藝術品,讓NFT直接躍上主流版面,也掀起全球熱潮。雖然NFT因透過區塊鏈發行而無法竄改其交易紀錄,但是NFT如何分辨其內含物的真偽?又如何證明發行者擁有內含物之所有權或複製權?
了解NFT 前應先知道「同質化代幣(FT:Fungible Token)」 是什麼?FT就是指所發行的貨幣都是本質相同且可以替換(例如:鈔票),所以你我手上等值的鈔票是可以交換的;加密貨幣也是一樣。但是,「非同質化代幣」(Non Fungible Token-簡稱NFT)就不一樣了,也就是說發行的每一件都可能是獨一無二,例如:周杰倫加持的「Phanta Bear」NFT,一度衝上全球最大交易平台OpenSea的即時交易量冠軍。
這些NFT不是用來流通,而是用來收藏。所以同一單品越少越有價值。但重點是買了這個NFT到底換到什麼?以Twitter總裁Jack Dorsey 為例,為什麼他用一句平淡的推文發行NFT,可以炒到290萬美金成交?如果務實的想想,這樣一枚以太坊認證的NFT,除了代表擁有上面這件推文的虛擬所有權外,還有什麼特別或專有的權利嗎?好像也沒有!
畢竟實體的繪畫原作仍有其專有及獨特性,但電子數位複製品既無法從畫作、文字或音樂本身辨識其是否原創,它的價值究竟在那裡?或許這就是民間質疑NFT不過是炒作的產物或龐氏騙局的工具,甚至是洗錢的管道!
以畫作為例,傳統的藝術品拍賣,買家可以拿到實體的畫作原作,也因此可以確定其他一模一樣的畫作就是贋品。畢竟,實體畫作的真偽可以辨識,但數位畫作因是電腦複製品,是否來自原作尚難辨識。尤其,其發行數量如無限制, 較難吸引收藏家青睞。
也因此,需要原作所有權人的背書,此所以NFT多以區塊鏈智能合約程式設定各類條件(例如:與原作者分潤、由收藏家取得專有的虛擬所有權等等)來保障原作者與買方的權益,並增加該代幣的吸引力。
加上NFT迄今均透過名人發行,再加上媒體報導的渲染、民眾對於NFT的一知半解,以及主管機關對於NFT未予以規範或管制,導致大筆金額流竄、民間趨之若鶩,一時之間以為NFT就是未來。
值得注意的是:NFT交易,必須注意到區塊鏈即便可以確保資料不可篡改,卻無法確保其價值。舉例而言,我拿收藏的張大千畫作發行NFT拍賣,買家是沒有辦法從NFT裡面確定到底這個畫作是真跡還是複製品?或甚至是仿冒品?而且買家買了這個NFT也不代表擁有這幅畫。因此,才有人批評NFT買空賣空或是龐氏騙局。
簡言之,NFT本身雖然是獨一無二且因利用區塊鏈技術而無法被複製和造假,但卻無法保證其內涵的歌曲、文字、畫作等的原創性,也無法與傳統收藏藝術品原件相互比擬。
就此,難免有人質疑NFT祗是炒作或洗錢的工具而已,尤其NFT可以經由公有鏈的運作機制轉移給不同的買家,讓使用者可以跨平台交易,而不必限制在佳士得或蘇富比這種中心化的平台內轉移。至於NFT內涵物的真偽仍舊依賴第三方專家機構的介入,也因此數位資產交易平台上面會詐騙、假貨橫行了,以致於Cent暫時關閉這個平台。
既然如此,為什麼有人會出高價購買呢? 據傳以往不少花高價買下NFT作品的買家,只是砸下大量當年不值錢的加密貨幣炒作NFT,再轉換成美元計價,並透過社群媒體炒作擴大聲勢。這樣一來就可以炒高加密貨幣,並在交易所把手上其他的以太幣或比特幣出脫大賺一票外,並經由社群炒作NFT擴大聲勢拉高價格倒給新投資者割韭菜。也就是越早進來的人賺越多,越晚進來的人賺的越少,最後一個進去的穩賠不賺,因為錢都被上線撈走了。
所以從事NFT交易,千萬要注意該項目背後所代表的各式含義,切勿不假思索一頭栽進去。但如果NFT項目一切都在合法、合理的界限下成長,它會為這個世界帶來什麼呢?下篇文章再為大家介紹。
作者簡介
李貴敏,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太平洋大學法學博士及法學碩士,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授及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金典律師事務所創辦人、Baker McKenzie 國際資深合夥人、海基會財經顧問。
立法院第十屆第一、二會期優秀司法正義立法委員,口袋國會評鑑立法院第十屆第一、二會期司法法制委員會優質立委,口袋國會評鑑立法院第十屆第三會期全院表現優質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