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立寧
我曾經擔任過銀行的董事長,是銀行的法定對外代表人(公司法 §208-3);所以舉凡和銀行發生的爭執/矛盾,基本上都會衝著我來;民事居多,刑事稀疏。而我自己當刑事被告的經驗,依稀記得,也有3次。
第一次當被告是1994年,約略在擔任銀行董事長之前;那時候我是公務員,職務是證券市場主管。我自己並不知道我成了刑事被告、上了新聞;是秘書剪了報,劃上紅線,放在我辦公桌頗為顯眼的位置。我才知曉:我居然成了新聞報導的刑事被告。
按鈴告發的是當時民進黨一些爭相出頭的新銳:陳水扁、謝長庭…。罪名是:瀆職;犯罪事實是:批准國民黨的黨營事業上市。案件究竟如何進行,不知不覺,我沒有被傳喚過。其他人有沒有開過庭?不得而知。最後好像是由檢察官簽結,不了了之。
這一次被告,表面上無事,其實也有小小的後遺症。1996年秋,我已辭去公務員職務,應經濟部之邀同赴南美巴拉圭(Paraguay)訪問。
據說:巴拉圭和台灣邦交友好,在政府有意的鼓勵/獎勵之下,台商的投資不少, 遊客也不少。為此,1989年 巴拉圭政府特意把第2大城、也是台商最多的城市:史托斯納爾市( Puerto Presidente Stroessner)更名為東方市(Ciudad del Este)。
人多,當然是非也多。巴拉圭當局為此,在台灣居民申請巴拉圭簽證時,要求附帶「良民證」。我用的是民用普通護照,也是第一次聽到還有所謂:良民證 這種文件。
秘書跑了趟警察局,好不容易,才拿到了所謂「良民證」。原來良民證的頒發,要以沒有被刑事告訴的記錄為標準。一旦被告,警局就有了記錄;原則上在收到「不起訴處份書」前,紀錄不會取消。這就是我取得 良民證 也頗費周折的原因。
第二次被告刑事是我當了銀行董事長之後,其中的一位董事,自己經營證券商業務,因為違反證券交易法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依稀記得是退票/喪失債信之類,公司法§30),主管機關以副本知會銀行應解除其董事職務。
董事被解除職務後,遷怒於我,一狀告到了台北地檢處,罪名是:背信(刑法§342);事實:主要是董事長辦公室太大了,廣達200坪,只圖自己奢華/氣派,因而損害了銀行利益…。
辦公室確實在我接任之初, 好好地重新整修/布置了一下。我個人喜好簡約風,把前人厚重的沙發和傢俱都替換了;但這和「背信罪」的構成,似乎是風馬牛、毫不相關。
最離譜的是200坪的辦公室。辦公大樓是座老建築,每層100多坪。我用的那一層,除了董事長辦公室外,還有董事休息室、秘書室、會議室…。律師為我準備的辯護狀,還特別加上了那一層的平面配置圖。
除此之外,律師還再三囑咐,要親自出庭,免得誤會…。加上我也想了解一下法院開庭的究竟,免得上課時總是紙上談兵。如此這般,開了2-3次庭,都親自出席,才收到不起訴處份書。
第三次我又當上了被告,這一次告我的是我才離職的銀行。在離職約一年多之後, 收到了自訴狀。據說:在這一年之間,銀行在主管機關嚴厲督促之下,懸賞了千萬獎金,再聘請高明律師,撰寫了萬言的研究報告,才終於找到了可以告發的劣跡把柄。
自訴的罪名:背信;事實:戴某在任內批准銀行轉投資一家保險經紀公司,金額400萬元新台幣;竟委任非銀行的人經營,以致銀行對之失控,經營不善,在戴某離職後解散清算;400萬的投資,血本無歸。
在公務員/非公務員的生涯中,我自認和 保險 相關/相知最深:參加/主持保險法相關法規的訂立/修正;保險研究所教了20多年的保險管理;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的出題;消費者保護協會/人壽保險公會保險糾紛的調解;還做了83天的保險司司長…。
調離保險司司長職務時,保險公會送我的紀念品,是座不大的石件,上面篆刻著6個大字:永遠的保險人。
銀行和保險同屬於金融領域,彼此業務習習相關;既然當上了銀行的主腦,我怎麼可能不注重 銀行保險(Banking-Insurance)的業務。
銀行舊有、已經獲准、尚未成立的保險業務子公司是保險代理人公司。我是教保險法的,我知道:保險代理公司是保險公司的代理,在保險公司 產/壽險不能兼營的前提下,只能在產/壽之中,擇一經營。而銀行的保險業務,產/壽險都有需要,必須兼顧 。
解決問題並不難;只要重新申請核發一張保險經紀人執照就可以了。保險經紀人可以同時經紀產險/壽險的業務。
順利取得了執照,面臨到真正的難題:如何擁有熟悉保險經紀業務的專業團隊?銀行自己沒有,必須他求。
台灣的保險之與銀行,幾乎都已各有所屬(比如說:國泰人壽之與國泰世華,新光人壽之與新光銀行,富邦產物之與台北富邦…)。而那個時候,唯有南山人壽還小姑獨處。於是我找上了南山;願意開放49%外來投資,請他們推荐人選。如此這般,總算敲定了一切。
就銀行而言,400萬是件小得不能再小的投資案,遠遠低於一家分行經理的授權放款額度。身為董事長,所以如此費心,是因為自家銀行實在沒有人懂保險。架構完成之後,我已忙於他事。後來的保險經紀公司,據說:租了銀行的閒置資產作為公司營業場所,任用南山推荐的來人作為總經理、組織了團隊…;也擬訂了詳細的營運計劃,要求銀行的合作和配合。
我的突然離職,經紀公司頓失支援(後繼者也許認為它是戴某人的Baby),業務沒有著落,只能清算解散。兩組投資人約略皆損失了400萬。
就是這400萬,銀行請了著名的律師,書寫了自訴狀,告刑事並附帶民事,要求繩之於刑,並附帶要求400萬的損失賠償。
主要的理由是:我,任命了非銀行職員的外人為子公司主管,以致銀行失控,造成損失。
我真的頭大了,搞不清這是哪一門的法律/邏輯;法人又不是自然人,講求血統純正,世代流芳。法人的情形是:用你作本公司的人,你就是我公司的人;以前不是,以後也不是。在職期間,你就是公司的自己人,何外人之有?!
如此這般的自訴,蠻纏歪打,無止無休;自訴人是 審審敗訴,審審上訴;屢戰屢北,屢北屢戰。最後一直拖到了第三審的最高法院,歷時4年多,才算確定。 我當然知道銀行後面那一群人的目的:醉翁之意不在酒,在於塗黑我的臉,封住我的嘴;因為他們在圖謀一件見不得光的大事。
4年過去了,圖謀的生米也就煮成了熟飯!
在滾滾的司法洪流之中,這些都是小得不能再小的波瀾;當事人以外,誰會注意? 細節是魔鬼( The Devil is in details),聰明的你,請告訴我:在這蛛絲馬跡、細微末節中你發現了些什麼?
(圖片取材自網路)
作者簡介
戴立寧,一輩子的法律人。在法學院做了10年的學生;教了40多年的書;偶然的際遇,做了26年的公務員,從基層到高階。也曾寫過些雜文,月旦人物、評議時事。〈隨想錄〉無非是重操舊筆,隨興隨緣隨想,記錄些所見所聞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