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立寧隨想錄》變了調的 所謂:偵查不公開 - umedia 優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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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寧隨想錄》變了調的 所謂:偵查不公開
2022-03-2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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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上眼睛的司法正義女神

   

 

作者/戴立寧

 

在法學院當了10年的學生,教了40多年的書。我總是喜歡自許 (自我期許) 是一位終身的法律工作者,也常常自詡(自我吹噓)做了一輩子的法律人。

 

是的, 做了一輩子的法律人。除了曾經當過被告/原告之外,我似乎從未涉足司法。而司法,才是法律人的正途;無論是剛正不阿的法官,還是據理力爭的律師…。

 

我還是很熱愛司法的。原因很簡單:因為爸爸是法官,爸爸平日往來的朋友也多是法官。耳濡目染,自自然然地就把從事法律工作當了第一志願。

 

1956年,考取了東吳大學法律系。完全沒有想到,爸爸竟對我說:「讀法律我不反對;但 ── 最好不要當法官!

 

我完全不能理解:為什麼?法官是法律系畢業生最好的出路啊!

 

時間到了1961年,我大學畢業服兵役,擔任軍法官,在一宗案子裡,才總算明白了爸爸的苦心。

 

那是一宗當時軍中常見的駕駛兵 盜賣軍油 案,慣例都是依照 《陸海空軍刑法盜賣軍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我來自一個法官的家庭,從小就被灌輸了憫刑的思想,不假思索地跑去向軍法組長求情:軍品一般指的槍械彈藥,汽油只不過是民生用品軍用而已,我們改判2年如何?組長居然答應了,於是我就很興奮地改寫判決書。

 

沒有想到判決書並不需要怎麼改寫,只是在 主文 裡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少劃一橫就可以了。這件事對我的衝激極大:我何德何能?憑什麼我的原子筆輕輕一劃,另外一個人要在牢房裡多蹲365天!

 

我終於明白了爸爸的意思,後來便沒有當法官;但我的工作卻從來沒有離開過法律。我熱愛法律,關心法治

生活在恐龍時代的司法

 

法治社會,法律無所不在:真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20多年前,我莫明其妙地被人告上了法庭,還是刑事,一直纏糾了4年到第三審的最高法院,才總算無罪確定、還我清白。實在是氣憤不過了,我要反訴對造誣告;申請調閱原告的告訴狀作為依據和證據。

 

沒有想到:合議庭(小案件,不知怎麼會有3位法官)審判長當庭毫不思索地就口頭駁回了申請,隨即宣布退庭。錯愕之際,3位中的一位年輕女法官經過我身邊,好意地解釋:「實在沒辦法,因為 偵查不公開!」 我有一點懷疑她是我的學生, 因為她稱呼我:老師

 

這是我第一次聽到所謂:偵查不公開

 

沒有想到,2、30年後的幾天前(2022年3月),又再一次聽到「偵查不公開」,這帶有諷刺、調侃意味,讓人不解的語句。

 

一位很好的朋友,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被告了刑事,罪名:妨害婚姻家庭。他求教於我如何應對。這種 妨害婚姻家庭 的事,可大可小,往往關係到個人的隱私,不便多問。遂順口回應道:請律師先調卷看一看告訴狀,了解一下為什麼會被告。沒有想到得到的回答竟然是:律師告訴他,告訴狀不能調閱,因為偵查不公開

 

 
   

時代的悲劇:恐龍法官 + 恐龍媒體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確實有「偵查,不公開之」的規定。也許解釋和適用上多年來有不少的分岐吧,於是增補了第5項: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2012年出爐了總共15條的《偵查不公開辦法

 

偵查不公開辦法1 點出了法源;2介紹了立法目的:「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

 

接著來的第 4 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第1項之後,又來了個第2項:「本辦法所稱 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問題就在於這添加而來的第2項,令《偵查不公開辦法》,變了調、走了味。法律授權要訂立規範的是「公開」;而「揭露」,不是「公開」;「揭露,是指公開以外…之行為」。顯然這已經是 不打自招越界過河

 

更何況,這禁止「揭露」的範圍,竟然對「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一視同仁、一體適用;(所有的人:特定人、非特定人;當事人、非當事人;多數人、少數人、個人;張三、李四、王二痲子;…)

 

在當前所謂《偵查不公開辦法》的規範之下, 結果是:收到了 妨害婚姻家庭 傳票的被告,可能的刑責從有期徒刑1年(§241-1)到無期徒刑終身(§242-1);至於究竟是那一樁?要做什樣的準備和答辯?有沒有當庭收押的可能?…。就算你是當事人特定人),不是路人甲非特定人),司法都可以堂堂正正用所謂:偵查不公開 短短五個字,阻擋你 知的權利

 

《偵查不公開辦法》2寫得明明白白,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在「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如今,無辜被告,茫然一片;相關一切,蒙在鼓裡。請告訴我:這是在保護被告,還是在他傷口上灑鹽?!

 

2、30年以來,司法對於所謂 「偵查不公開」實務上的變動,從慣例到明文,是一種進步、還是進一步的沈淪?真的難以想像:標榜民主法治的台灣,司法竟然淪落到如此不堪的地步;連最最基本的人權,都被毫無忌憚地踐踏

 

同理心的缺如,突顯的是權利的傲慢。

 

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大哉斯言,這是前司法院長翁岳生2007年1 月11日為紀念62屆司法節所講的話,真的是擲地有聲;作為一位熱愛司法、仰慕法治的法律人,我是多麼由衷地期盼:司法不要成為壓跨正義的最後一根稻草

(圖片取才自網路)

 

作者簡介

戴立寧,一輩子的法律人。在法學院做了10年的學生;教了40多年的書;偶然的際遇,做了26年的公務員,從基層到高階。也曾寫過些雜文,月旦人物、評議時事。〈隨想錄〉無非是重操舊筆,隨興隨緣隨想,記錄些所見所聞所思。

 

蒙上眼睛的司法正義女神

   

 

作者/戴立寧

 

在法學院當了10年的學生,教了40多年的書。我總是喜歡自許 (自我期許) 是一位終身的法律工作者,也常常自詡(自我吹噓)做了一輩子的法律人。

 

是的, 做了一輩子的法律人。除了曾經當過被告/原告之外,我似乎從未涉足司法。而司法,才是法律人的正途;無論是剛正不阿的法官,還是據理力爭的律師…。

 

我還是很熱愛司法的。原因很簡單:因為爸爸是法官,爸爸平日往來的朋友也多是法官。耳濡目染,自自然然地就把從事法律工作當了第一志願。

 

1956年,考取了東吳大學法律系。完全沒有想到,爸爸竟對我說:「讀法律我不反對;但 ── 最好不要當法官!

 

我完全不能理解:為什麼?法官是法律系畢業生最好的出路啊!

 

時間到了1961年,我大學畢業服兵役,擔任軍法官,在一宗案子裡,才總算明白了爸爸的苦心。

 

那是一宗當時軍中常見的駕駛兵 盜賣軍油 案,慣例都是依照 《陸海空軍刑法盜賣軍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我來自一個法官的家庭,從小就被灌輸了憫刑的思想,不假思索地跑去向軍法組長求情:軍品一般指的槍械彈藥,汽油只不過是民生用品軍用而已,我們改判2年如何?組長居然答應了,於是我就很興奮地改寫判決書。

 

沒有想到判決書並不需要怎麼改寫,只是在 主文 裡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少劃一橫就可以了。這件事對我的衝激極大:我何德何能?憑什麼我的原子筆輕輕一劃,另外一個人要在牢房裡多蹲365天!

 

我終於明白了爸爸的意思,後來便沒有當法官;但我的工作卻從來沒有離開過法律。我熱愛法律,關心法治

生活在恐龍時代的司法

 

法治社會,法律無所不在:真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20多年前,我莫明其妙地被人告上了法庭,還是刑事,一直纏糾了4年到第三審的最高法院,才總算無罪確定、還我清白。實在是氣憤不過了,我要反訴對造誣告;申請調閱原告的告訴狀作為依據和證據。

 

沒有想到:合議庭(小案件,不知怎麼會有3位法官)審判長當庭毫不思索地就口頭駁回了申請,隨即宣布退庭。錯愕之際,3位中的一位年輕女法官經過我身邊,好意地解釋:「實在沒辦法,因為 偵查不公開!」 我有一點懷疑她是我的學生, 因為她稱呼我:老師

 

這是我第一次聽到所謂:偵查不公開

 

沒有想到,2、30年後的幾天前(2022年3月),又再一次聽到「偵查不公開」,這帶有諷刺、調侃意味,讓人不解的語句。

 

一位很好的朋友,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被告了刑事,罪名:妨害婚姻家庭。他求教於我如何應對。這種 妨害婚姻家庭 的事,可大可小,往往關係到個人的隱私,不便多問。遂順口回應道:請律師先調卷看一看告訴狀,了解一下為什麼會被告。沒有想到得到的回答竟然是:律師告訴他,告訴狀不能調閱,因為偵查不公開

 

 
   

時代的悲劇:恐龍法官 + 恐龍媒體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確實有「偵查,不公開之」的規定。也許解釋和適用上多年來有不少的分岐吧,於是增補了第5項: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2012年出爐了總共15條的《偵查不公開辦法

 

偵查不公開辦法1 點出了法源;2介紹了立法目的:「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

 

接著來的第 4 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第1項之後,又來了個第2項:「本辦法所稱 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問題就在於這添加而來的第2項,令《偵查不公開辦法》,變了調、走了味。法律授權要訂立規範的是「公開」;而「揭露」,不是「公開」;「揭露,是指公開以外…之行為」。顯然這已經是 不打自招越界過河

 

更何況,這禁止「揭露」的範圍,竟然對「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一視同仁、一體適用;(所有的人:特定人、非特定人;當事人、非當事人;多數人、少數人、個人;張三、李四、王二痲子;…)

 

在當前所謂《偵查不公開辦法》的規範之下, 結果是:收到了 妨害婚姻家庭 傳票的被告,可能的刑責從有期徒刑1年(§241-1)到無期徒刑終身(§242-1);至於究竟是那一樁?要做什樣的準備和答辯?有沒有當庭收押的可能?…。就算你是當事人特定人),不是路人甲非特定人),司法都可以堂堂正正用所謂:偵查不公開 短短五個字,阻擋你 知的權利

 

《偵查不公開辦法》2寫得明明白白,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在「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如今,無辜被告,茫然一片;相關一切,蒙在鼓裡。請告訴我:這是在保護被告,還是在他傷口上灑鹽?!

 

2、30年以來,司法對於所謂 「偵查不公開」實務上的變動,從慣例到明文,是一種進步、還是進一步的沈淪?真的難以想像:標榜民主法治的台灣,司法竟然淪落到如此不堪的地步;連最最基本的人權,都被毫無忌憚地踐踏

 

同理心的缺如,突顯的是權利的傲慢。

 

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大哉斯言,這是前司法院長翁岳生2007年1 月11日為紀念62屆司法節所講的話,真的是擲地有聲;作為一位熱愛司法、仰慕法治的法律人,我是多麼由衷地期盼:司法不要成為壓跨正義的最後一根稻草

(圖片取才自網路)

 

作者簡介

戴立寧,一輩子的法律人。在法學院做了10年的學生;教了40多年的書;偶然的際遇,做了26年的公務員,從基層到高階。也曾寫過些雜文,月旦人物、評議時事。〈隨想錄〉無非是重操舊筆,隨興隨緣隨想,記錄些所見所聞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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