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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民橫議》香港已經淪為「黨國體制」下的「警管特區」!
2021-05-18 1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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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說《港區國安法》「體現中央全面管治權」,毋寧說「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香港已正式成為中共極權統治的一個城市。(圖/取自網路)

 

作者/黃毓民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局長五月十四日(星期五)宣布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凍結傳媒大亨黎智英持有「壹傳媒」71%股份,估計超過三億港元,而黎在香港三間本地銀行帳戶內的私人資產亦被凍結;港府同時去信「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要求停止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進行實體買賣。五月十七日「壹傳媒」宣布停牌(是日亦為台灣《蘋果日報》停刊前最後一期)。

 

《港區國安法》去年七月一日頒布施行後,香港國安處於八月十日出動二百多名警察,以涉嫌「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欺詐」等罪名,進入「壹傳媒」辦公大樓,拘捕黎智英等七人。其後於十二月十一日控告黎智英一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仍未正式審訊。

 

台灣《蘋果日報》停刊非關政治,紙媒殞落是媒體生態丕變的形勢使然,但是香港《蘋果日報》在黎智英因他案身陷囹圄期間風雨飄搖,而且有面臨被「依(國安)法」查封的危機,那就必然與當下香港的暴政肆虐有關。

 

二、

 

《港區國安法》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四項罪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上述四項罪名定義模糊,北京的駐港國安公署和香港警方的國安處,可以有相當寬濶的空間去判斷嫌犯是否觸犯法例。「分裂國家」罪名不會以是否具備武力作標凖,港人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等權利因而不受保障。「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恐怖活動罪」明顯是針對前(二〇一九)年香港「反送中」的暴力示威,之前以「暴動」、「刑事毀壞」論罪,今後會變成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國安法》條文亦規定,如果有人嚴重干擾、攻擊或破壞中港政權機關,均屬「顛覆國家政權」;而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縱火、嚴重干擾或破壞交通工具和設施,也可被視作「恐怖活動」。至於「勾結外國勢力罪」,矛頭直指專門遊說外國政府關注香港問題或爭取國際奧援的民主派人士。有關條例列明,只要向外國組織提供涉及國安機密或情報就算是違法,政治人物接受外國媒體訪問,便很容易因言賈禍,動輒得咎。

 

《港區國安法》完全顛覆了香港賴以長治久安,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治制度:

 

1、香港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國安工作,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國安委」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行政長官有權委任專門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律政司可以決定是否設有陪審團以及決定是否閉門審訊。

 

2、北京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監督、指導」香港特區的國安工作,而且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只要執行職務時有證件,香港執法人員不能夠檢查、搜查和扣押他們,而且港府有關方面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其執行職務會被追究責任。有關條文亦列明,駐港國安公署在三種情況下可以對涉及香港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勢力介入,香港管轄有困難;(二)港府無法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以及(三)出現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只要案件由北京行使管豁權的案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適用中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3、香港警務處成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國安處)辦理案件。根據《國安法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警權無限大,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限制離境、凍結資產,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的人提交資料以及在得到行政長官批准下,可對懷疑危害國安的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過去,警方在調查重大刑事案件時,進行上述有關調查行動,必須取得法庭批准,但今後只要手持《港區國安法》這把懸掛在港人頭上的利刃,警察查案則不再受到法庭的限制。

 

4、《港區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國安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專責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任期為一年。這與過去行政長官按照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作出建議委任法官大異其趣,《港區國安法》賦予行政長官的委任法官權力不受約束。香港的司法獨立將受衝擊,人權自由備受威脅。

 

5、《港區國安法》列明,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准保釋。這明顯違反普通法原則下的「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這無異又是跟中國執法部門的做法看齊。

 

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特區政府公布《港區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這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措施,制定實施的細則。

 

有關細則列明,警方國安處偵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七項執法措施,其中較受注目的是:

 

1、警方若懷疑有人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訊息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可要求有關發布人士或網絡服務商等移除訊息;如有關的訊息發布人未有即時合作,而資訊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移除訊息,亦可申請手令,要求有關服務商提供有關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

 

2、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安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安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許可。《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基本法》第卅條訂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執法機關在展開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前,必須先取得既定的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3、警方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等,送達書面通知,規定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及方式,向警方提交包括個人資料、資產、收入來源等。

 

其餘四項措施則涵蓋多個範疇。搜證方面,警員偵查涉及危害國安的罪行,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在緊急情況下,更可憑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的授權,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入屋搜證。警方為偵查干犯相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答覆問題,或交出相關資料。

 

為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警員亦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干犯相關罪行而受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離境。保安局局長懷疑某人財產是危害國安所涉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〇一九年十月五日引用九十七年前一條英國殖民地惡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越過立法機關,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條例》(反蒙面法),賦予警察絕對權力,可以為所欲為,肆意侵犯人權。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港區國安法》頒布施行,香港有出現由北京直接操控「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政府派駐國安署,香港警務處設立國家安全處。「秘密警察」已經在香港人的周圍。

 

更加不堪的是,香港的「秘密警察」更被賦權審查政治選舉候選人的資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其中規定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香港警方國安處會就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而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遭DQ(取消資格)人士不得提起訴訟。

 

「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經由一個原本相對文明開放的社會,變成中國另一個實行「黨國體制」的「警察社會」(police state)或「警管特區」的所在。與其說《港區國安法》「體現中央全面管治權」,或者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毋寧說「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香港已正式成為中共極權統治的一個城市!

 

 

作者簡介

黃毓民,1951年出生於香港。以新聞傳播及新聞教育工作為終身志業,歷任報社採訪主任、編輯、主筆、社長及各大報社專欄作者;八十年代初曾任《美洲中國時報》港聞版編輯;九十年代中創辦《癲狗日報》、《癲狗周刊》及《癲狗馬經》。八十年代中曾任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九十年代末,投身資訊科技領域,建立互聯網內容供應平台Hong Kong Cyber,二千年在創業版上市。

黃毓民亦是香港著名時事評論員,歷任各大電台、電視台節目主持人,以評論尖銳、敢言著稱,深受歡迎。

二〇〇六年開始從政,是「社會民主連線」創黨主席,曾任兩屆立法會議員,八年議會生涯,堅持「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的政治理念,不畏權貴,批判中共及港共政權,政治抗爭形象深入人心。

二〇一七年四月宣告退出政壇,回歸文化傳訊及教育工作,現任普羅政治學苑主席、網台MyRadio創辦人及《癲狗日報》電子版社長。

與其說《港區國安法》「體現中央全面管治權」,毋寧說「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香港已正式成為中共極權統治的一個城市。(圖/取自網路)

 

作者/黃毓民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局長五月十四日(星期五)宣布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凍結傳媒大亨黎智英持有「壹傳媒」71%股份,估計超過三億港元,而黎在香港三間本地銀行帳戶內的私人資產亦被凍結;港府同時去信「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要求停止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進行實體買賣。五月十七日「壹傳媒」宣布停牌(是日亦為台灣《蘋果日報》停刊前最後一期)。

 

《港區國安法》去年七月一日頒布施行後,香港國安處於八月十日出動二百多名警察,以涉嫌「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欺詐」等罪名,進入「壹傳媒」辦公大樓,拘捕黎智英等七人。其後於十二月十一日控告黎智英一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仍未正式審訊。

 

台灣《蘋果日報》停刊非關政治,紙媒殞落是媒體生態丕變的形勢使然,但是香港《蘋果日報》在黎智英因他案身陷囹圄期間風雨飄搖,而且有面臨被「依(國安)法」查封的危機,那就必然與當下香港的暴政肆虐有關。

 

二、

 

《港區國安法》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四項罪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上述四項罪名定義模糊,北京的駐港國安公署和香港警方的國安處,可以有相當寬濶的空間去判斷嫌犯是否觸犯法例。「分裂國家」罪名不會以是否具備武力作標凖,港人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等權利因而不受保障。「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恐怖活動罪」明顯是針對前(二〇一九)年香港「反送中」的暴力示威,之前以「暴動」、「刑事毀壞」論罪,今後會變成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國安法》條文亦規定,如果有人嚴重干擾、攻擊或破壞中港政權機關,均屬「顛覆國家政權」;而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縱火、嚴重干擾或破壞交通工具和設施,也可被視作「恐怖活動」。至於「勾結外國勢力罪」,矛頭直指專門遊說外國政府關注香港問題或爭取國際奧援的民主派人士。有關條例列明,只要向外國組織提供涉及國安機密或情報就算是違法,政治人物接受外國媒體訪問,便很容易因言賈禍,動輒得咎。

 

《港區國安法》完全顛覆了香港賴以長治久安,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治制度:

 

1、香港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國安工作,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國安委」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行政長官有權委任專門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律政司可以決定是否設有陪審團以及決定是否閉門審訊。

 

2、北京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監督、指導」香港特區的國安工作,而且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只要執行職務時有證件,香港執法人員不能夠檢查、搜查和扣押他們,而且港府有關方面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其執行職務會被追究責任。有關條文亦列明,駐港國安公署在三種情況下可以對涉及香港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勢力介入,香港管轄有困難;(二)港府無法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以及(三)出現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只要案件由北京行使管豁權的案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適用中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3、香港警務處成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國安處)辦理案件。根據《國安法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警權無限大,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限制離境、凍結資產,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的人提交資料以及在得到行政長官批准下,可對懷疑危害國安的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過去,警方在調查重大刑事案件時,進行上述有關調查行動,必須取得法庭批准,但今後只要手持《港區國安法》這把懸掛在港人頭上的利刃,警察查案則不再受到法庭的限制。

 

4、《港區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國安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專責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任期為一年。這與過去行政長官按照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作出建議委任法官大異其趣,《港區國安法》賦予行政長官的委任法官權力不受約束。香港的司法獨立將受衝擊,人權自由備受威脅。

 

5、《港區國安法》列明,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准保釋。這明顯違反普通法原則下的「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這無異又是跟中國執法部門的做法看齊。

 

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特區政府公布《港區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這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措施,制定實施的細則。

 

有關細則列明,警方國安處偵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七項執法措施,其中較受注目的是:

 

1、警方若懷疑有人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訊息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可要求有關發布人士或網絡服務商等移除訊息;如有關的訊息發布人未有即時合作,而資訊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移除訊息,亦可申請手令,要求有關服務商提供有關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

 

2、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安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安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許可。《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基本法》第卅條訂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執法機關在展開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前,必須先取得既定的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3、警方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等,送達書面通知,規定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及方式,向警方提交包括個人資料、資產、收入來源等。

 

其餘四項措施則涵蓋多個範疇。搜證方面,警員偵查涉及危害國安的罪行,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在緊急情況下,更可憑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的授權,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入屋搜證。警方為偵查干犯相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答覆問題,或交出相關資料。

 

為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警員亦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干犯相關罪行而受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離境。保安局局長懷疑某人財產是危害國安所涉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〇一九年十月五日引用九十七年前一條英國殖民地惡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越過立法機關,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條例》(反蒙面法),賦予警察絕對權力,可以為所欲為,肆意侵犯人權。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港區國安法》頒布施行,香港有出現由北京直接操控「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政府派駐國安署,香港警務處設立國家安全處。「秘密警察」已經在香港人的周圍。

 

更加不堪的是,香港的「秘密警察」更被賦權審查政治選舉候選人的資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其中規定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香港警方國安處會就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而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遭DQ(取消資格)人士不得提起訴訟。

 

「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經由一個原本相對文明開放的社會,變成中國另一個實行「黨國體制」的「警察社會」(police state)或「警管特區」的所在。與其說《港區國安法》「體現中央全面管治權」,或者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毋寧說「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香港已正式成為中共極權統治的一個城市!

 

 

作者簡介

黃毓民,1951年出生於香港。以新聞傳播及新聞教育工作為終身志業,歷任報社採訪主任、編輯、主筆、社長及各大報社專欄作者;八十年代初曾任《美洲中國時報》港聞版編輯;九十年代中創辦《癲狗日報》、《癲狗周刊》及《癲狗馬經》。八十年代中曾任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九十年代末,投身資訊科技領域,建立互聯網內容供應平台Hong Kong Cyber,二千年在創業版上市。

黃毓民亦是香港著名時事評論員,歷任各大電台、電視台節目主持人,以評論尖銳、敢言著稱,深受歡迎。

二〇〇六年開始從政,是「社會民主連線」創黨主席,曾任兩屆立法會議員,八年議會生涯,堅持「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的政治理念,不畏權貴,批判中共及港共政權,政治抗爭形象深入人心。

二〇一七年四月宣告退出政壇,回歸文化傳訊及教育工作,現任普羅政治學苑主席、網台MyRadio創辦人及《癲狗日報》電子版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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