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民橫議》我們憎惡的思想不應享有言論自由嗎? - umedia 優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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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民橫議》我們憎惡的思想不應享有言論自由嗎?
2021-05-04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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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的美國新聞學者安東尼·路易士,在他的鉅著《異見的自由》中,探索為何「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言論自由」。反觀如今民進黨完全執政,一黨獨大,缺乏制衡,於是封殺媒體,打壓「異見的自由」,端的是時光倒流!作為一個幾十年的新聞界老兵,我感到十分不安。(圖片取自網路)

 

作者 黃毓民

 

一、

 

蔡英文「假論文」事件又再鬧上法庭(台北地檢署三月底正式依加重誹謗罪起訴彭文正),堂堂中華民國總統,擁有不受約制的絕對權力,竟然向一位媒體人興訟,在民主自由的台灣,這可以說是當權者十分「反動」(逆潮流而動)的惡行。

 

二十年前(二〇〇〇年),時任中華民國副總統的呂秀蓮,也曾因「嘿嘿案」對《新新聞》社長王健壯及總編輯楊照提告。原來,自詡民主進步的台灣領導人,比起被指擅專保守的中國國民黨,更加痛恨新聞自由。

 

借古喻今,先說一個歷史故事。《史記·孝文本紀》記載:「上曰:『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言,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二千幾年前的華夏盛漢,出現過一位為了邀請臣民來罵他而主動廢除「誹謗法」的皇帝,因為他深明古代治理天下之道:朝廷專門設有進言獻策的旗幟和批評朝政的木牌,是疏通政治的渠道,招來進諫的臣民;言者無罪,聞者足戒。

 

「去中華」之不遑的蔡英文恐怕沒有聽過這個故事。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今上」習大大,三令五申「不得妄議中央」,神州大地為之萬馬齊喑;蔡英文若不以人廢言,倒是可以「見賢思齊」一番,那就不必浪費公帑去入人「肆口逞說」之罪了。

 

二、

 

既然唯「美」是尚,筆者投其所「好」,講講美國歷任總統怎樣看待言論自由。

 

不信仼報紙的開國元勛華盛頓曾說:「為甚麼禁止言論自由?只有三個解釋:1、它過去做了壞事,怕人們提起; 2、它正在幹壞事,怕人們批評; 3、它準備幹壞事,怕人們揭露。總之,禁止言論自由一定與壞事相關,絕對不是好事。」「假如言論自由被剝奪的話,我們會被沈默地帶領著,像羊被帶去屠宰一樣。(If the freedom of speech is taken away then dumb and silent we may be led, like sheep to the slaughter.)

 

傑弗遜也是很討厭報紙的,他雖然說過「不讀報的人比讀報的人更耳聰目明」的話,但動搖不了他捍衞新聞自由的信念:「假如要我決定我們到底應當有政府而沒有報紙,還是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會毫不猶豫選擇後者。」一位曾被罵做小偷、懦夫、詐欺犯、邪教徒、偽造文書者的總統,不但沒有「依加重誹謗罪」起訴抹黑他的人,反而說:「我自願以我本身當作一個偉大的試驗題目,為了證明一個政府,如果站得正、得民心,甚至輿論醜化它,也打不倒它。」

 

柯林頓夫婦當年涉及「白水案」,《紐約時報》專欄作家沙斐爾在文章中說第一夫人希拉蕊是「天生的說謊家」,白宮發言人麥柯利的回應是克林頓如果不是總統,會打斷沙斐爾的鼻樑。克林頓在回答記者的詢問時笑着說:「當你是總統時,所受的限制比普通人多。如果我是普通人,我會讓這篇文章作者得到他應得的懲罰。」統治者不要說捱駡,就是被誹謗、抹黑,也不能發作。

 

川普在任總統期間一直都被主流傳媒抹黑、醜化,他當然沒有傑弗遜的氣度,而且對不友善的媒體反唇相譏樂之不疲,不過他並沒有把 CNN ABC NBC CBS 封掉!

 

三、

 

一七九一年,美國通過《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救濟的權利。」

 

一九六〇年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政府警察局長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誹謗;一九六四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瑞南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直接保障言論自由的立法精神,裁決蘇利文敗訴,他的判詞成為保障言論自由的經典文獻。

 

「不得立法侵犯」就是憲法規定對言論自由的「直接保障」,已故的美國新聞學者安東尼·路易士(Anthony Lewis),一九九一年出版的 《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憲法第一修正案(Make No Law: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一書,就是把當年轟動一時的「蘇利文案」的法院裁決結果與「不得立法侵犯」的言論自由相提並論,突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法精神。

 

安東尼·路易斯曾分別於一九五五年及一九六三年兩次獲得普立茲獎,七十年代中期開始,他在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教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與最高法院」課程,堪稱研究美國言論自由最權威的學者。他的另一本有關言論自由的鉅著是《異見的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與言論自由的保障(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從《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釋與應用,探索為何「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言論自由」!

 

民進黨政府袞袞諸公雖然言必稱(讃)美國,但恐怕不會認同「他們所憎惡的思想」可以有言論自由,否則便不會有關掉他們所憎惡的電視台及告媒體人誹謗之擧了。

 

對於美國憲法直接保障的言論自由,他們可能會這樣說:「時空不同」,或「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有不同的言論自由觀!」

 

台灣由威權統治過渡到民主憲政,戒嚴時期的報禁好不容易解除,再過渡到百家爭鳴的言論自由時代,如今看到民進黨完全執政,一黨獨大,缺乏制衡,於是封殺媒體,打壓「異見的自由」,端的是時光倒流!作為一個幾十年來臧否時事,月旦權貴,一直都是「說大人,則藐之」的新聞界老兵,我實在感到十分不安。

 

 

作者簡介

黃毓民,1951年出生於香港。以新聞傳播及新聞教育工作為終身志業,歷任報社採訪主任、編輯、主筆、社長及各大報社專欄作者;八十年代初曾任《美洲中國時報》港聞版編輯;九十年代中創辦《癲狗日報》、《癲狗周刊》及《癲狗馬經》。八十年代中曾任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九十年代末,投身資訊科技領域,建立互聯網內容供應平台Hong Kong Cyber,二千年在創業版上市。

黃毓民亦是香港著名時事評論員,歷任各大電台、電視台節目主持人,以評論尖銳、敢言著稱,深受歡迎。

二〇〇六年開始從政,是「社會民主連線」創黨主席,曾任兩屆立法會議員,八年議會生涯,堅持「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的政治理念,不畏權貴,批判中共及港共政權,政治抗爭形象深入人心。

二〇一七年四月宣告退出政壇,回歸文化傳訊及教育工作,現任普羅政治學苑主席、網台MyRadio創辦人及《癲狗日報》電子版社長。

 

 

已故的美國新聞學者安東尼·路易士,在他的鉅著《異見的自由》中,探索為何「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言論自由」。反觀如今民進黨完全執政,一黨獨大,缺乏制衡,於是封殺媒體,打壓「異見的自由」,端的是時光倒流!作為一個幾十年的新聞界老兵,我感到十分不安。(圖片取自網路)

 

作者 黃毓民

 

一、

 

蔡英文「假論文」事件又再鬧上法庭(台北地檢署三月底正式依加重誹謗罪起訴彭文正),堂堂中華民國總統,擁有不受約制的絕對權力,竟然向一位媒體人興訟,在民主自由的台灣,這可以說是當權者十分「反動」(逆潮流而動)的惡行。

 

二十年前(二〇〇〇年),時任中華民國副總統的呂秀蓮,也曾因「嘿嘿案」對《新新聞》社長王健壯及總編輯楊照提告。原來,自詡民主進步的台灣領導人,比起被指擅專保守的中國國民黨,更加痛恨新聞自由。

 

借古喻今,先說一個歷史故事。《史記·孝文本紀》記載:「上曰:『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言,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二千幾年前的華夏盛漢,出現過一位為了邀請臣民來罵他而主動廢除「誹謗法」的皇帝,因為他深明古代治理天下之道:朝廷專門設有進言獻策的旗幟和批評朝政的木牌,是疏通政治的渠道,招來進諫的臣民;言者無罪,聞者足戒。

 

「去中華」之不遑的蔡英文恐怕沒有聽過這個故事。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今上」習大大,三令五申「不得妄議中央」,神州大地為之萬馬齊喑;蔡英文若不以人廢言,倒是可以「見賢思齊」一番,那就不必浪費公帑去入人「肆口逞說」之罪了。

 

二、

 

既然唯「美」是尚,筆者投其所「好」,講講美國歷任總統怎樣看待言論自由。

 

不信仼報紙的開國元勛華盛頓曾說:「為甚麼禁止言論自由?只有三個解釋:1、它過去做了壞事,怕人們提起; 2、它正在幹壞事,怕人們批評; 3、它準備幹壞事,怕人們揭露。總之,禁止言論自由一定與壞事相關,絕對不是好事。」「假如言論自由被剝奪的話,我們會被沈默地帶領著,像羊被帶去屠宰一樣。(If the freedom of speech is taken away then dumb and silent we may be led, like sheep to the slaughter.)

 

傑弗遜也是很討厭報紙的,他雖然說過「不讀報的人比讀報的人更耳聰目明」的話,但動搖不了他捍衞新聞自由的信念:「假如要我決定我們到底應當有政府而沒有報紙,還是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會毫不猶豫選擇後者。」一位曾被罵做小偷、懦夫、詐欺犯、邪教徒、偽造文書者的總統,不但沒有「依加重誹謗罪」起訴抹黑他的人,反而說:「我自願以我本身當作一個偉大的試驗題目,為了證明一個政府,如果站得正、得民心,甚至輿論醜化它,也打不倒它。」

 

柯林頓夫婦當年涉及「白水案」,《紐約時報》專欄作家沙斐爾在文章中說第一夫人希拉蕊是「天生的說謊家」,白宮發言人麥柯利的回應是克林頓如果不是總統,會打斷沙斐爾的鼻樑。克林頓在回答記者的詢問時笑着說:「當你是總統時,所受的限制比普通人多。如果我是普通人,我會讓這篇文章作者得到他應得的懲罰。」統治者不要說捱駡,就是被誹謗、抹黑,也不能發作。

 

川普在任總統期間一直都被主流傳媒抹黑、醜化,他當然沒有傑弗遜的氣度,而且對不友善的媒體反唇相譏樂之不疲,不過他並沒有把 CNN ABC NBC CBS 封掉!

 

三、

 

一七九一年,美國通過《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救濟的權利。」

 

一九六〇年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政府警察局長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誹謗;一九六四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瑞南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直接保障言論自由的立法精神,裁決蘇利文敗訴,他的判詞成為保障言論自由的經典文獻。

 

「不得立法侵犯」就是憲法規定對言論自由的「直接保障」,已故的美國新聞學者安東尼·路易士(Anthony Lewis),一九九一年出版的 《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憲法第一修正案(Make No Law: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一書,就是把當年轟動一時的「蘇利文案」的法院裁決結果與「不得立法侵犯」的言論自由相提並論,突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法精神。

 

安東尼·路易斯曾分別於一九五五年及一九六三年兩次獲得普立茲獎,七十年代中期開始,他在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教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與最高法院」課程,堪稱研究美國言論自由最權威的學者。他的另一本有關言論自由的鉅著是《異見的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與言論自由的保障(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從《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釋與應用,探索為何「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言論自由」!

 

民進黨政府袞袞諸公雖然言必稱(讃)美國,但恐怕不會認同「他們所憎惡的思想」可以有言論自由,否則便不會有關掉他們所憎惡的電視台及告媒體人誹謗之擧了。

 

對於美國憲法直接保障的言論自由,他們可能會這樣說:「時空不同」,或「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有不同的言論自由觀!」

 

台灣由威權統治過渡到民主憲政,戒嚴時期的報禁好不容易解除,再過渡到百家爭鳴的言論自由時代,如今看到民進黨完全執政,一黨獨大,缺乏制衡,於是封殺媒體,打壓「異見的自由」,端的是時光倒流!作為一個幾十年來臧否時事,月旦權貴,一直都是「說大人,則藐之」的新聞界老兵,我實在感到十分不安。

 

 

作者簡介

黃毓民,1951年出生於香港。以新聞傳播及新聞教育工作為終身志業,歷任報社採訪主任、編輯、主筆、社長及各大報社專欄作者;八十年代初曾任《美洲中國時報》港聞版編輯;九十年代中創辦《癲狗日報》、《癲狗周刊》及《癲狗馬經》。八十年代中曾任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九十年代末,投身資訊科技領域,建立互聯網內容供應平台Hong Kong Cyber,二千年在創業版上市。

黃毓民亦是香港著名時事評論員,歷任各大電台、電視台節目主持人,以評論尖銳、敢言著稱,深受歡迎。

二〇〇六年開始從政,是「社會民主連線」創黨主席,曾任兩屆立法會議員,八年議會生涯,堅持「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的政治理念,不畏權貴,批判中共及港共政權,政治抗爭形象深入人心。

二〇一七年四月宣告退出政壇,回歸文化傳訊及教育工作,現任普羅政治學苑主席、網台MyRadio創辦人及《癲狗日報》電子版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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