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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民橫議》這完全是一場政治審判
2021-04-26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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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黨國體制,極權統治」的新時代,香港今後參與政治反抗運動,無分「和理非」或「勇武抗爭」,都必須要有坐穿牢底的打算。(圖片取自網路)

 

作者/黃毓民

 

一、

 

四月十六日,香港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就九位被控觸犯《公安條例》第十七條「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的泛民主派領䄂判刑。除了兩位民主黨前主席李柱銘、何俊仁及公民黨創黨人之一的大律師吳靄儀和梁耀忠四人判監緩刑,其餘五人包括四名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李卓人、區諾軒、梁國雄及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分別被重判八至十八個月監禁,即時入獄。

 

這是在中共大軍壓境,「黨國體制,極權統治」正式取代「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新香港」,最具標誌意義的一場政治審判。實行普通法的香港法院成了鎮壓政治異議的工具,人權與法律得到平衡而使社會長治久安的 Rule of Law ,從此正式畫上句號。

 

當過十七年立法會法律及司法委員主席的吳靄儀,以捍衛法治為終身志業。四月十六日上午她在判刑前的「求情環節」,解僱了代表她的律師而親自陳詞。她並沒有要求減刑,而是就本案牽涉到的法律與人權問題,根據她的知識和經驗,在法庭上條分縷析:

 

「公義是法律的靈魂,沒有公義,就算有多數人支持,法治只會淪為暴政。」「對香港人來說,沒有權利比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珍貴。言論自由不僅是人類尊嚴的核心,同時為民主社會的最後一道安全閥,正如我們的一些優秀法官多次重申,尊重這些權利是捍衛法治的一部份。」「我希望法官閣下能關注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廿一日,立法會就《公安條例》所作的辯論。當時我指出條例中存在許多缺陷。這些缺陷長期以來都困擾著法律界,而我亦警告政府,若要避免法律因人民的絕望而被違反,就必須認真考慮著手改革。委員會上曾有人提出公民抗命,當時保安局局長稱之為一種威脅。然而它不應被視為威脅,而應作為一種警告或提醒。我敦促政府不要封殺就改革所進行合理的討論,但因為由於其頑固不化,政府創造公民抗命所不可避免和正當的條件——但這非我們中任何一人所望看到的。」(摘自「加山傳播」吳靄儀英文陳詞中譯本。)

 

與吳靄儀在立法會四年共事,她是我從政前後都十分敬佩的議員。四月十六日一口氣讀完她的英文陳詞,真是於我心有戚戚焉,於是立即在「臉書」分享:「法庭判刑前的『求情』環節,被告人的自我陳詞,不一定是求法官輕判,特別是政治檢控的案件,被告人公民抗命,甘願受罰,也可以在法庭慷慨陳詞,彰顯公義。吳靄儀這一篇法庭陳詞,堪可與蘇格拉底被判刑時的自辯相比,必定載入史冊。當然,主審法官胡雅文將行使公民權利和平遊行的人重判入獄八個月至一年半,亦一樣會載入史冊。正是『流芳遺臭盡書生』。」

 

二、

 

歷史沒有如果,祇有教訓。

 

二○一一年七一遊行,我與所屬的激進民主派政黨「人民力量」成員,要求撤回剝奪選舉權的《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不跟隨「民陣」的路線,另行帶領三千多人遊行至金鐘道中銀大廈而遭警方攔截,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及後與群眾一起靜坐,任由清場而不作反抗,與助理、黨友及支持者共一百二十八人被拘捕。二○一二年一月特區政府以(一)「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二):「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一個在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3條下進行的公眾遊行」(公安條例〈第17A(3)(b)(i)條〉),及(三):「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該集結的成員」(公安條例〈第17A(3)(a)條〉)三項罪名檢控「以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為首的十名抗爭者」。其後當中六人以簽保守行為形式,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而我與另一位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則於二○一三年四月廿九日被定罪,其餘兩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五月廿一日,東區法院裁判官杜浩成就我被定罪的「非法集結」及其餘兩項「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ESCC271_2012)判刑:首項「非法集結罪」判囚六個星期,緩刑十四個月,是有史以來對和平示威者的最重判刑;其餘兩項控罪各判罰欵二千四百元。我不服首項控罪的定罪及判刑,上訴高等法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高院原訟法庭彭偉昌法官裁決維持定罪,但認為原訟法院裁判官杜浩成判刑過重,撤銷監禁判決,改判罰款四千八百元。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我在法庭判刑前的「求情環節」不求情而繼續自辯,其中提到:「公民抗命當然不能凌駕所有法律,卻絕對可以凌駕不義的惡法!裁判官閣下定毓民罪所依據的法律,即『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1)及 (3)條)、「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公安條例》第17A(3) (b) (i)條)、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安條例》第17A(3) (a)條),用作對付和平示威,皆屬不義之惡法。毓民深信,從來沒有暴政可以千秋萬代,從來沒有惡法不被推翻,總有一天歷史會還所有公民抗命者一個公道!」

 

在上一世紀的左派「六七暴動」期間,港英殖民地政府頒布不少緊急法例,《一九六七年公共秩序法案》,規定三人以上的集會,必須預先向警務處申請。及至一九八○年,條例放寬至三十人以上的集會及二十人以上的遊行,才要申請。到了彭定康來港出任末代港督,廢除了集會遊行必須事先申請的惡法。一九九七年六月中共接收香港前夕,由毫無民意授權的臨時立法會,還原惡法,包括將遊行集會通知制度更改為「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形同事先申請)。這個原本是用來對付共產黨的冷戰遺物,最後由共產黨借屍還魂!另外「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條〉)的罪名,其定義為「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likely to cause)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可能導致」一詞,語意含混,早已受人非議。「非法集結」罪一直由殖民地時代沿用至今,過去多用來對付黑社會的「聚眾集結」,近年特區政府卻不斷濫用此一惡法檢控和平示威者。而在英國,《一九八六年公共秩序法案》(Public Order Act 1986)已廢除了「非法集結」罪。在其他普通法系國家的裁判署或同級地方法院,定罪率約六至七成,香港卻是九成。不過,在二〇一四年「雨傘革命」之前,觸犯「非法集結」罪被判入獄者並不多,至於《公安條例》第十七條「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則多數罰欵了事。

 

如果泛民主派領袖到了今天仍然相信「和理非」的政治抗爭方式可以改變香港,不僅善忘而且低估中共。早在九七年初,「特區籌委會」法律小組通過廢法建議,包括廢除《人權法》的凌駕性,以及廢除《九二年社團修訂條例》、《九五年公安修訂條例》;特區政府成立後,臨時立法會三讀通過兩條「被顛倒過去重新顛倒過來的惡法」,還原惡法不是一種法律改革,而是實行一種不必要的惡。

 

頗有一些人認為惡法一直「備而不用」,或者很少用,然而「五十年不變」未及一半,「貫徹執行」原有惡法仍嫌不足,港人頭上還懸掛一把致命的「國安法」利刄。

 

三、

 

二〇一九年春,以林鄭月娥為首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視沸掦民意,硬要修訂逃犯條例,因而引發遍地開花的政治抗爭運動,筆者稱之為「己亥事變」:沒有「大台」(政治組織或政黨領袖),人人都是領袖;道德呼召,聲應氣求,由五十萬人到一百萬人、二百萬人反惡法、反專權的大遊行,乃至祇是網上動員, 二十多萬人便應聲而至,從港島轉戰九龍,發出怒吼,向港共政權說不!香港九十、千禧後青年自覺地,寫下了「依仁蹈義,舍生不渝」爭取自由的偉大詩篇。「己亥事變」是香港開埠以來最大規模,時間持續最長的政治抗爭運動,它不是彼可取而代之的「管治權」爭奪戰;它是意識形態的鬥爭,也是世代之爭,是正義與邪惡、文明與野蠻的鬥爭;更是年輕世代反抗中國極權主義及其香港代理人的本土民權運動;甚至是一場驚天動地的政治革命。二〇一九年年底,有來自三百幾間中學的學生參與的「中學生本土聯盟」發表的宣言說:「五年、十年、五十年,我們都奉陪到底!」壯哉斯言。

 

中共對這個運動的本質視而不見,乃至一再認定「這是外部勢力和香港激進分裂勢力以暴力手段破壞香港安定繁榮…。」那些後來被扣上「勾結外國勢力」帽子的泛民主派不同世代頭面人物如李柱銘、陳方安生、羅冠聰、黃之鋒等人,在這場已經升級為暴力抗爭的運動中可以說完全沒有話語權,更遑論領導,但他們仍然鍥而不捨的去爭取國際奧援。九位聲名顯赫的泛民主派領袖,參與前(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一場由「民陣」發動,主題為「反警暴」的和平遊行而獲罪,他們之前也曾對這場由年輕人主導的政治抗爭運動由反修例(逃犯條例)而演變成為反共反中感到憂慮,更對年輕抗爭者的「勇武」不以為然。但隨着警暴的變本加厲,加上警黑合作製造「七二一」元朗恐襲事件令到神人共憤,使他們開始不反對抗爭者「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的論述;而泛民主派部分立法會議員更宣示與「勇武」抗爭者「不割蓆」的立場。

 

服膺香港《基本法》「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原則,期望中共信守承諾的泛民主派如大老李柱銘、泛民主派金主黎智英以及泛民主主要政黨如民主黨、公民黨等,始終堅持「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抗爭方式…。和平理性非暴力的遊行搞了幾十年,和平出發,叫叫口號,宣示訴求,然後和平散去,過去一直相安無事,也一無所得。這些三十多年來,由主張「民主回歸」到捍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不遺餘力的泛民主派領袖,之前會料到會因為參與一個有逾百萬港人「和平理性非暴力」的遊行而被投入政治黑牢嗎?

 

從「己亥事變」到「庚子暴政」,香港已經「換了人間」!

 

區域法院的胡雅文法官,是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被特首林鄭月娥指定為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六名法官之一,她在本案中究竟憑藉什麼量刑標準,什麼案例,將有一百七十萬港人參與的,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未經警方批准」的集會的,其中九位堅持「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泛民主派領導人,重判入獄八至十八個月?香港法律界有師徒制,資歷相當於李柱銘徒孫輩的胡雅文法官的判詞如是說:「雖然集會和平進行,不過案件嚴重,包括集會規模大及有機會衍生暴力,行為明顯是挑戰警權、法律和秩序,判監是唯一選擇。」香港資深大律師(英治時期的 Queen’s Counsel )排名第一的李柱銘,相信絕對不會接受這種「和平集會挑戰警權、法律和秩序」必須重囚的荒謬裁決。

 

面對「黨國體制,極權統治」的新時代,香港今後參與政治反抗運動,無分「和理非」或「勇武抗爭」,都必須要有坐穿牢底的打算。

 

作者簡介

黃毓民,1951年出生於香港。以新聞傳播及新聞教育工作為終身志業,歷任報社採訪主任、編輯、主筆、社長及各大報社專欄作者;八十年代初曾任《美洲中國時報》港聞版編輯;九十年代中創辦《癲狗日報》、《癲狗周刊》及《癲狗馬經》。八十年代中曾任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九十年代末,投身資訊科技領域,建立互聯網內容供應平台Hong Kong Cyber,二千年在創業版上市。

黃毓民亦是香港著名時事評論員,歷任各大電台、電視台節目主持人,以評論尖銳、敢言著稱,深受歡迎。

二〇〇六年開始從政,是「社會民主連線」創黨主席,曾任兩屆立法會議員,八年議會生涯,堅持「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的政治理念,不畏權貴,批判中共及港共政權,政治抗爭形象深入人心。

二〇一七年四月宣告退出政壇,回歸文化傳訊及教育工作,現任普羅政治學苑主席、網台MyRadio創辦人及《癲狗日報》電子版社長。

 

面對「黨國體制,極權統治」的新時代,香港今後參與政治反抗運動,無分「和理非」或「勇武抗爭」,都必須要有坐穿牢底的打算。(圖片取自網路)

 

作者/黃毓民

 

一、

 

四月十六日,香港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就九位被控觸犯《公安條例》第十七條「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的泛民主派領䄂判刑。除了兩位民主黨前主席李柱銘、何俊仁及公民黨創黨人之一的大律師吳靄儀和梁耀忠四人判監緩刑,其餘五人包括四名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李卓人、區諾軒、梁國雄及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分別被重判八至十八個月監禁,即時入獄。

 

這是在中共大軍壓境,「黨國體制,極權統治」正式取代「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新香港」,最具標誌意義的一場政治審判。實行普通法的香港法院成了鎮壓政治異議的工具,人權與法律得到平衡而使社會長治久安的 Rule of Law ,從此正式畫上句號。

 

當過十七年立法會法律及司法委員主席的吳靄儀,以捍衛法治為終身志業。四月十六日上午她在判刑前的「求情環節」,解僱了代表她的律師而親自陳詞。她並沒有要求減刑,而是就本案牽涉到的法律與人權問題,根據她的知識和經驗,在法庭上條分縷析:

 

「公義是法律的靈魂,沒有公義,就算有多數人支持,法治只會淪為暴政。」「對香港人來說,沒有權利比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珍貴。言論自由不僅是人類尊嚴的核心,同時為民主社會的最後一道安全閥,正如我們的一些優秀法官多次重申,尊重這些權利是捍衛法治的一部份。」「我希望法官閣下能關注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廿一日,立法會就《公安條例》所作的辯論。當時我指出條例中存在許多缺陷。這些缺陷長期以來都困擾著法律界,而我亦警告政府,若要避免法律因人民的絕望而被違反,就必須認真考慮著手改革。委員會上曾有人提出公民抗命,當時保安局局長稱之為一種威脅。然而它不應被視為威脅,而應作為一種警告或提醒。我敦促政府不要封殺就改革所進行合理的討論,但因為由於其頑固不化,政府創造公民抗命所不可避免和正當的條件——但這非我們中任何一人所望看到的。」(摘自「加山傳播」吳靄儀英文陳詞中譯本。)

 

與吳靄儀在立法會四年共事,她是我從政前後都十分敬佩的議員。四月十六日一口氣讀完她的英文陳詞,真是於我心有戚戚焉,於是立即在「臉書」分享:「法庭判刑前的『求情』環節,被告人的自我陳詞,不一定是求法官輕判,特別是政治檢控的案件,被告人公民抗命,甘願受罰,也可以在法庭慷慨陳詞,彰顯公義。吳靄儀這一篇法庭陳詞,堪可與蘇格拉底被判刑時的自辯相比,必定載入史冊。當然,主審法官胡雅文將行使公民權利和平遊行的人重判入獄八個月至一年半,亦一樣會載入史冊。正是『流芳遺臭盡書生』。」

 

二、

 

歷史沒有如果,祇有教訓。

 

二○一一年七一遊行,我與所屬的激進民主派政黨「人民力量」成員,要求撤回剝奪選舉權的《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不跟隨「民陣」的路線,另行帶領三千多人遊行至金鐘道中銀大廈而遭警方攔截,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及後與群眾一起靜坐,任由清場而不作反抗,與助理、黨友及支持者共一百二十八人被拘捕。二○一二年一月特區政府以(一)「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二):「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一個在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3條下進行的公眾遊行」(公安條例〈第17A(3)(b)(i)條〉),及(三):「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該集結的成員」(公安條例〈第17A(3)(a)條〉)三項罪名檢控「以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為首的十名抗爭者」。其後當中六人以簽保守行為形式,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而我與另一位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則於二○一三年四月廿九日被定罪,其餘兩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五月廿一日,東區法院裁判官杜浩成就我被定罪的「非法集結」及其餘兩項「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ESCC271_2012)判刑:首項「非法集結罪」判囚六個星期,緩刑十四個月,是有史以來對和平示威者的最重判刑;其餘兩項控罪各判罰欵二千四百元。我不服首項控罪的定罪及判刑,上訴高等法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高院原訟法庭彭偉昌法官裁決維持定罪,但認為原訟法院裁判官杜浩成判刑過重,撤銷監禁判決,改判罰款四千八百元。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我在法庭判刑前的「求情環節」不求情而繼續自辯,其中提到:「公民抗命當然不能凌駕所有法律,卻絕對可以凌駕不義的惡法!裁判官閣下定毓民罪所依據的法律,即『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1)及 (3)條)、「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公安條例》第17A(3) (b) (i)條)、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安條例》第17A(3) (a)條),用作對付和平示威,皆屬不義之惡法。毓民深信,從來沒有暴政可以千秋萬代,從來沒有惡法不被推翻,總有一天歷史會還所有公民抗命者一個公道!」

 

在上一世紀的左派「六七暴動」期間,港英殖民地政府頒布不少緊急法例,《一九六七年公共秩序法案》,規定三人以上的集會,必須預先向警務處申請。及至一九八○年,條例放寬至三十人以上的集會及二十人以上的遊行,才要申請。到了彭定康來港出任末代港督,廢除了集會遊行必須事先申請的惡法。一九九七年六月中共接收香港前夕,由毫無民意授權的臨時立法會,還原惡法,包括將遊行集會通知制度更改為「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形同事先申請)。這個原本是用來對付共產黨的冷戰遺物,最後由共產黨借屍還魂!另外「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條〉)的罪名,其定義為「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likely to cause)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可能導致」一詞,語意含混,早已受人非議。「非法集結」罪一直由殖民地時代沿用至今,過去多用來對付黑社會的「聚眾集結」,近年特區政府卻不斷濫用此一惡法檢控和平示威者。而在英國,《一九八六年公共秩序法案》(Public Order Act 1986)已廢除了「非法集結」罪。在其他普通法系國家的裁判署或同級地方法院,定罪率約六至七成,香港卻是九成。不過,在二〇一四年「雨傘革命」之前,觸犯「非法集結」罪被判入獄者並不多,至於《公安條例》第十七條「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則多數罰欵了事。

 

如果泛民主派領袖到了今天仍然相信「和理非」的政治抗爭方式可以改變香港,不僅善忘而且低估中共。早在九七年初,「特區籌委會」法律小組通過廢法建議,包括廢除《人權法》的凌駕性,以及廢除《九二年社團修訂條例》、《九五年公安修訂條例》;特區政府成立後,臨時立法會三讀通過兩條「被顛倒過去重新顛倒過來的惡法」,還原惡法不是一種法律改革,而是實行一種不必要的惡。

 

頗有一些人認為惡法一直「備而不用」,或者很少用,然而「五十年不變」未及一半,「貫徹執行」原有惡法仍嫌不足,港人頭上還懸掛一把致命的「國安法」利刄。

 

三、

 

二〇一九年春,以林鄭月娥為首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視沸掦民意,硬要修訂逃犯條例,因而引發遍地開花的政治抗爭運動,筆者稱之為「己亥事變」:沒有「大台」(政治組織或政黨領袖),人人都是領袖;道德呼召,聲應氣求,由五十萬人到一百萬人、二百萬人反惡法、反專權的大遊行,乃至祇是網上動員, 二十多萬人便應聲而至,從港島轉戰九龍,發出怒吼,向港共政權說不!香港九十、千禧後青年自覺地,寫下了「依仁蹈義,舍生不渝」爭取自由的偉大詩篇。「己亥事變」是香港開埠以來最大規模,時間持續最長的政治抗爭運動,它不是彼可取而代之的「管治權」爭奪戰;它是意識形態的鬥爭,也是世代之爭,是正義與邪惡、文明與野蠻的鬥爭;更是年輕世代反抗中國極權主義及其香港代理人的本土民權運動;甚至是一場驚天動地的政治革命。二〇一九年年底,有來自三百幾間中學的學生參與的「中學生本土聯盟」發表的宣言說:「五年、十年、五十年,我們都奉陪到底!」壯哉斯言。

 

中共對這個運動的本質視而不見,乃至一再認定「這是外部勢力和香港激進分裂勢力以暴力手段破壞香港安定繁榮…。」那些後來被扣上「勾結外國勢力」帽子的泛民主派不同世代頭面人物如李柱銘、陳方安生、羅冠聰、黃之鋒等人,在這場已經升級為暴力抗爭的運動中可以說完全沒有話語權,更遑論領導,但他們仍然鍥而不捨的去爭取國際奧援。九位聲名顯赫的泛民主派領袖,參與前(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一場由「民陣」發動,主題為「反警暴」的和平遊行而獲罪,他們之前也曾對這場由年輕人主導的政治抗爭運動由反修例(逃犯條例)而演變成為反共反中感到憂慮,更對年輕抗爭者的「勇武」不以為然。但隨着警暴的變本加厲,加上警黑合作製造「七二一」元朗恐襲事件令到神人共憤,使他們開始不反對抗爭者「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的論述;而泛民主派部分立法會議員更宣示與「勇武」抗爭者「不割蓆」的立場。

 

服膺香港《基本法》「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原則,期望中共信守承諾的泛民主派如大老李柱銘、泛民主派金主黎智英以及泛民主主要政黨如民主黨、公民黨等,始終堅持「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抗爭方式…。和平理性非暴力的遊行搞了幾十年,和平出發,叫叫口號,宣示訴求,然後和平散去,過去一直相安無事,也一無所得。這些三十多年來,由主張「民主回歸」到捍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不遺餘力的泛民主派領袖,之前會料到會因為參與一個有逾百萬港人「和平理性非暴力」的遊行而被投入政治黑牢嗎?

 

從「己亥事變」到「庚子暴政」,香港已經「換了人間」!

 

區域法院的胡雅文法官,是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被特首林鄭月娥指定為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六名法官之一,她在本案中究竟憑藉什麼量刑標準,什麼案例,將有一百七十萬港人參與的,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未經警方批准」的集會的,其中九位堅持「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泛民主派領導人,重判入獄八至十八個月?香港法律界有師徒制,資歷相當於李柱銘徒孫輩的胡雅文法官的判詞如是說:「雖然集會和平進行,不過案件嚴重,包括集會規模大及有機會衍生暴力,行為明顯是挑戰警權、法律和秩序,判監是唯一選擇。」香港資深大律師(英治時期的 Queen’s Counsel )排名第一的李柱銘,相信絕對不會接受這種「和平集會挑戰警權、法律和秩序」必須重囚的荒謬裁決。

 

面對「黨國體制,極權統治」的新時代,香港今後參與政治反抗運動,無分「和理非」或「勇武抗爭」,都必須要有坐穿牢底的打算。

 

作者簡介

黃毓民,1951年出生於香港。以新聞傳播及新聞教育工作為終身志業,歷任報社採訪主任、編輯、主筆、社長及各大報社專欄作者;八十年代初曾任《美洲中國時報》港聞版編輯;九十年代中創辦《癲狗日報》、《癲狗周刊》及《癲狗馬經》。八十年代中曾任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九十年代末,投身資訊科技領域,建立互聯網內容供應平台Hong Kong Cyber,二千年在創業版上市。

黃毓民亦是香港著名時事評論員,歷任各大電台、電視台節目主持人,以評論尖銳、敢言著稱,深受歡迎。

二〇〇六年開始從政,是「社會民主連線」創黨主席,曾任兩屆立法會議員,八年議會生涯,堅持「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的政治理念,不畏權貴,批判中共及港共政權,政治抗爭形象深入人心。

二〇一七年四月宣告退出政壇,回歸文化傳訊及教育工作,現任普羅政治學苑主席、網台MyRadio創辦人及《癲狗日報》電子版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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