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書之後,婚姻就結束了?
作者/許苑律師
在電視劇中看過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書的場景,一方拿著擬好的離婚協議書,語重心長的對另一方說:「簽名吧,簽了之後,這段婚姻就結束了。」
真的是這樣嗎?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兩願離婚(即俗稱協議離婚),除了應具備離婚書面和兩個證人簽名之外,必須至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才會發生離婚效力。又依據戶籍法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原則上必須夫妻雙方共同申辦,無法單獨由其中一方拿著離婚協議書去辦理。
所以,就算簽了離婚協議書,只要尚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不會生效。
那如果簽了離婚協議書之後,其中一人忽然反悔,拒絕配合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怎麼辦?
這種情況,並不能以離婚協議書要求對方履行辦理離婚登記,協議離婚這條路走不通,就只能透過法院調解或訴請判決離婚,而這份離婚協議書會成為佐證雙方已難以維持婚姻的證據之一。
總之,若要協議離婚,最好在簽了離婚協議書的當下,一鼓作氣的一起去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以免夜長夢多。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