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精神科名醫許景琦面對10年官司纏訟,不屈不撓堅持要讓維新醫院成為台灣精神醫療的標竿。(圖/翻攝自許景琦臉書)
優傳媒記者林秀英/台中報導
台中市精神科名醫許景琦被控與社工教授許博一執行團體心理治療的「醫療業務」,十年前被台中地檢署依違反醫師法案件起訴,最高法院判決書根據衛生福利部、台灣精神醫學會之函釋及賴德仁教授到庭證詞,認為帶領團體心理治療非核心醫療業務,屬醫療相關輔助行為,不必然具醫師資格,發回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審判決許景琦、許博一無罪,全案確定。
該案發生於民國九十九年,有醫院離職員工爆料,維新醫院雇用密醫致死,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林映姿指揮調查局偵辦,大規模出動上百人搜索維新醫院,並由當時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召開記者會,經兩年多偵查後起訴。
一審判處一年兩個月,二審無罪,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改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許景琦、許博一兩人為維持個人清譽,強調團體心理治療可以由心理治療師、社工等非精神科醫師帶領,在醫師的醫囑下執行,非必要由醫師親自執行,此為精神醫療的常規。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月底判決兩人無罪,檢方未再提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關鍵在於,未具精神科醫師身分的許博一在醫院帶領的團體心理治療,對病人治療的建議,是否涉及醫療行為?更一審傳專家證人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賴德仁到證指出,精神科與其他科不一樣的地方是做屬於非藥物治療模式,包括團體心理治療、個人心理治療等,心理治療模式不一定是精神科醫師也可以做。在從事精神科心理治療過程中,由非醫師、不具醫師資格的,例如心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社工人員從事非藥物治療的情形很常見。
有關「特殊團體心理治療」、「深度團體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之內容,如涉及診察、診斷及治療,屬於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為之,或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訂之業務,依醫囑行之。由於台灣目前尚未有團體心理治療之官方認證制度,因此執行團體心理治療的醫療業務,以領有各業類證照的醫事人員或社工人員擔任,非僅限於醫師。
「終於還清白」,許景琦回顧這件官司纏訟十年,真是身心俱疲。當時台中地檢署配合調查局大舉搜索維新醫院,全案還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大張旗鼓舉行記者會,散佈不利於醫院的推測,媒體完全未取得維新醫院的平衡說法,新聞經網路轉載讓他本人遭網路霸凌長達十年,期間的煎熬非外人可以體會。
許景琦表示,事實上許博一為靜宜大學社工系教授,60多歲赴武漢大學攻讀精神醫療社會工作學碩士,申請至台中維新醫院見習並撰寫論文,畢業後亦自願於維新醫院擔任專業志工。爆料者指醫院雇用密醫致死,但全案並無人因醫療致死,爆料者所指死亡病患乃案發八個月前因其他疾病死亡,當時許博一並未在醫院擔任志工,是明顯誣陷,堪稱史上最扯烏龍密醫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