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人共有一物的情形,要處分或管理財產就會變得比較麻煩,常常出現共有人意見不一致的狀況,所以法律對此有許多特殊規定。(模擬示意圖/翻攝自YouTube)
作者/許苑律師
「律師,我們姊妹三人共有一棟房子,其中兩個人想要把它賣掉,但另外一位不想賣。一定要我們三人都同意才能賣嗎?如果是出租呢?」
多個人共有一物的情形,要處分或管理財產就會變得比較麻煩,常常出現共有人意見不一致的狀況,所以法律對此有許多特殊規定。
◎各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持分」,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每個共有人有自己的「持分」(法律術語叫做「應有部分」),法律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19條第1項)。所以,當你只想把自己的持分賣掉,而不是賣整個共有物的時候,你可以全權處理,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處分共有物,要區分動產或不動產。
處分「動產」的情形: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處分「不動產」的情形: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可以有兩種模式。
(1)共有人超過半數+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2)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的話,不用計算人數。
所謂的處分,比如拆除、改建、移轉所有權等。
◎管理共有物採多數決原則。
共有物的管理,比如出租、約定分管契約、改良等,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採多數決原則,除非共有人有其他約定,否則應以下列兩種模式進行管理:
(1)共有人超過半數+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或(2)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的話,不用計算人數。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