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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報評論》得意洋洋的眾矢之的,萬不可再多行不義
2020-06-1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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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平氣和地看,罷韓行動早在韓國瑜當選後半年左右就告展開,等到任滿一年的那一天便即刻向中選會遞案,的確大有商榷的餘地。圖為韓國瑜在市長任內的最後一天上班,下午3時30分起,在鳳山行政中心草地舉辦的「真愛高雄,珍重再見」告別市民活動,現場播放韓國瑜市府團隊短短一年半不到的任期,市政建設的片段畫面。(圖/翻攝自韓國瑜臉書直播)

 

/主筆室

 

在民主社會裡,一個人當選了某個公職,就意味着受到多數民意的支持,讓他在法定的任期内行使職權。

 

做完任期是法律和人民給他的權利,有如雙方立下的契約,十分莊嚴神聖,本不該受到剝奪。

 

但是如果他做得實在不好甚至違法亂紀,為免他繼續為惡,人民當然有權收回,將他罷免。這更是件十分莊嚴神聖的事,輕率不得。

 

因此法律規定,罷免案必須在任職一年後方可提出,且須經1%選民提議,10%選民連署,25%選民投下同意罷免票,才能將一個民選公職人員解職。這是2016年11月修訂的新版,所有的門檻都降低,特别同意票從50%大幅降到25%,是歷來最不利於公職人員的罷免條款,也是全世界最容易通過的罷免條款。

 

但不管如何不利於被罷免人,民選公職人員起碼還是有一年時間不受外界干擾,得以專心施政;而選民也起碼有一年時間認真觀察,看他是否違法濫權。

 

掘墓人若不來自敵對力量,也會出自内部矛盾,豈可能百日花好,歲歲年年?(圖/翻攝自韓國瑜臉書直播)

 

法律祇給了他一年這樣的時間,並不算多。既然如此,就應當讓他充份擁有這一年;選民再怎麼痛苦,也要忍受,可以批評、指責,在這一年裡不能有任何罷免行動才是道理。

 

因為祇要是選舉就有人對結果不滿,巴不得即刻把當選人拉下馬,這是不服輸心理,甚至是仇恨心理,法律上不能助長這種心理。否則無異於鼓勵政爭,製造亂局,有違民選政治的本意,也不符選罷法的立法精神。

 

經過以上的理解就可以知道,「罷免案須在當選後一年提出」的規定,應是指所有罷免的行動在這個時候才可以開始啓動,其所謂的「提出」,自應包括發起罷免連署。否則,豈不是選舉一結束,便即刻可以展開包括提議、連署在内一切有關罷免的程序?這樣,選舉和罷免還有什麼神聖莊嚴可言?民主也者豈不就是隨隨便便馬馬虎虎的代名詞!

 

心平氣和地看,罷韓行動早在韓國瑜當選後半年左右就告展開,等到任滿一年的那一天便即刻向中選會遞案,的確大有商榷的餘地。中選會及法院之裁定認同,即或沒有政治立場的考慮,也絕對祇見法律文字,不見法旨法理,必會帶來無窮後患。這個現象在罷韓過後已經明顯浮現。

 

因此,儘管韓國瑜已表示不提選舉無效之訴,但其他人縱或在選前不便有所主張,如今選舉已過,舉凡提出釋法、修法甚至重啓司法裁判等各種要求,多管齊下,以利罷免制度之健全,可謂此其時矣。

 

現場湧入許多韓國瑜的支持者,手舉中華民國國旗和各式標語牌,表達對韓國瑜力挺到底。(圖/翻攝自韓國瑜臉書直播)

 

同時,報復性罷免行為既是針對公私領域大舉罷韓的反彈,與罷韓案一樣,都是必然現象,自不該受到刁難指責。不過,報復性罷免也不能祇為圖一時之快,應以有益於回歸立法精神為終極目標。或者,報復性罷免反是促成選罷法走向正常化的必要方式,倒也不是一件壞事。

 

是的,罷韓如屬必然,報復性罷免也自不可免,因作用力與反作用力本來就互為因果。韓雖非不可罷,但民進黨行之以史上最不利於當事人的法律並置法理於不顧,又因過度操作斧痕斑斑以致遭受民心反噬,加以政黨所欲盡入囊中而流於驕矜自滿,如此它就必然成為眾矢之的。接下來等待它的極可能是向下滑坡,危機重重;掘墓人若不來自敵對力量,也會出自内部矛盾,豈可能百日花好,歲歲年年?

 

所以民進黨務必要小心,一個得意洋洋的眾矢之的,萬不可再多行不義! 

 

心平氣和地看,罷韓行動早在韓國瑜當選後半年左右就告展開,等到任滿一年的那一天便即刻向中選會遞案,的確大有商榷的餘地。圖為韓國瑜在市長任內的最後一天上班,下午3時30分起,在鳳山行政中心草地舉辦的「真愛高雄,珍重再見」告別市民活動,現場播放韓國瑜市府團隊短短一年半不到的任期,市政建設的片段畫面。(圖/翻攝自韓國瑜臉書直播)

 

/主筆室

 

在民主社會裡,一個人當選了某個公職,就意味着受到多數民意的支持,讓他在法定的任期内行使職權。

 

做完任期是法律和人民給他的權利,有如雙方立下的契約,十分莊嚴神聖,本不該受到剝奪。

 

但是如果他做得實在不好甚至違法亂紀,為免他繼續為惡,人民當然有權收回,將他罷免。這更是件十分莊嚴神聖的事,輕率不得。

 

因此法律規定,罷免案必須在任職一年後方可提出,且須經1%選民提議,10%選民連署,25%選民投下同意罷免票,才能將一個民選公職人員解職。這是2016年11月修訂的新版,所有的門檻都降低,特别同意票從50%大幅降到25%,是歷來最不利於公職人員的罷免條款,也是全世界最容易通過的罷免條款。

 

但不管如何不利於被罷免人,民選公職人員起碼還是有一年時間不受外界干擾,得以專心施政;而選民也起碼有一年時間認真觀察,看他是否違法濫權。

 

掘墓人若不來自敵對力量,也會出自内部矛盾,豈可能百日花好,歲歲年年?(圖/翻攝自韓國瑜臉書直播)

 

法律祇給了他一年這樣的時間,並不算多。既然如此,就應當讓他充份擁有這一年;選民再怎麼痛苦,也要忍受,可以批評、指責,在這一年裡不能有任何罷免行動才是道理。

 

因為祇要是選舉就有人對結果不滿,巴不得即刻把當選人拉下馬,這是不服輸心理,甚至是仇恨心理,法律上不能助長這種心理。否則無異於鼓勵政爭,製造亂局,有違民選政治的本意,也不符選罷法的立法精神。

 

經過以上的理解就可以知道,「罷免案須在當選後一年提出」的規定,應是指所有罷免的行動在這個時候才可以開始啓動,其所謂的「提出」,自應包括發起罷免連署。否則,豈不是選舉一結束,便即刻可以展開包括提議、連署在内一切有關罷免的程序?這樣,選舉和罷免還有什麼神聖莊嚴可言?民主也者豈不就是隨隨便便馬馬虎虎的代名詞!

 

心平氣和地看,罷韓行動早在韓國瑜當選後半年左右就告展開,等到任滿一年的那一天便即刻向中選會遞案,的確大有商榷的餘地。中選會及法院之裁定認同,即或沒有政治立場的考慮,也絕對祇見法律文字,不見法旨法理,必會帶來無窮後患。這個現象在罷韓過後已經明顯浮現。

 

因此,儘管韓國瑜已表示不提選舉無效之訴,但其他人縱或在選前不便有所主張,如今選舉已過,舉凡提出釋法、修法甚至重啓司法裁判等各種要求,多管齊下,以利罷免制度之健全,可謂此其時矣。

 

現場湧入許多韓國瑜的支持者,手舉中華民國國旗和各式標語牌,表達對韓國瑜力挺到底。(圖/翻攝自韓國瑜臉書直播)

 

同時,報復性罷免行為既是針對公私領域大舉罷韓的反彈,與罷韓案一樣,都是必然現象,自不該受到刁難指責。不過,報復性罷免也不能祇為圖一時之快,應以有益於回歸立法精神為終極目標。或者,報復性罷免反是促成選罷法走向正常化的必要方式,倒也不是一件壞事。

 

是的,罷韓如屬必然,報復性罷免也自不可免,因作用力與反作用力本來就互為因果。韓雖非不可罷,但民進黨行之以史上最不利於當事人的法律並置法理於不顧,又因過度操作斧痕斑斑以致遭受民心反噬,加以政黨所欲盡入囊中而流於驕矜自滿,如此它就必然成為眾矢之的。接下來等待它的極可能是向下滑坡,危機重重;掘墓人若不來自敵對力量,也會出自内部矛盾,豈可能百日花好,歲歲年年?

 

所以民進黨務必要小心,一個得意洋洋的眾矢之的,萬不可再多行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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