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的東西,法律術語叫做「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比較常見的有5種情形。(圖/翻攝自YouTube)
作者/許苑律師
諮詢時,有個伯伯拿著一張借據來問我:「這個能不能拿去法院說要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很遺憾的,借據沒辦法直接拿去強制執行。不只借據,其他像是契約、票據等等一般我們認為可以用來「證明」對方有欠我們錢的依據,都沒辦法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除非是符合公證法第13條特殊要件和程序作成公證書的狀況。
那什麼東西才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呢?
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的東西,法律術語叫做「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比較常見的幾種,我在這邊列出來給大家參考:
1. 確定之終局判決(概念類似俗稱「三審定讞」的判決)。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3. 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
4. 訴訟中在法院成立的和解(注意,私下和解不算喔!)或調解。
5. 本票裁定。
所以,在前面這個案例中,伯伯拿的借據雖然沒辦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他可以拿借據當證物,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或者,也可以起訴請求債務人還錢。等到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可能是支付命令、確定判決,也可能是上面所列出來的其他項目),才可以拿著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