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柏榮律師
新創公司選擇的公司組織主要有設立境外公司、台灣的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公司)三種,筆者此次專文介紹閉鎖公司。
政府為促進新創產業發展、增加企業經營之彈性與自治空間於104年7月立法增訂閉鎖公司乙節,閉鎖公司屬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變形,此公司類型規定股東人數應限制五十人以下,並可在公司章程內約定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即俗稱之黃金股)、禁止轉讓等保留新創團隊的主導權、股權彈性的規範。
就出資方式,閉鎖公司股東得以勞務、信用抵充出資額,另外閉鎖公司也可以發行無面額股票及或可轉債向投資人募資,順利解決新創公司資金不足的問題。
筆者建議新創團隊在設立公司前,可以向律師、會計師諮詢公司股權面、財務面之規劃,並瞭解各個募資階段的問題,以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公司組織類型。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