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ABC:公司組織架構與股東責任
作者/黃柏榮律師
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所設立之組織,對於現代經貿發展,俱有極其之重要性,時常有客戶向筆者詢問公司之種類、組織與股東責任,略述如下:
首先公司種類介紹:
依公司法之規定,公司種類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組織型態,依其特徵,無限公司為典型之人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則為典型之資合公司,兩合公司與有限公司則介於二者之間,前者性質較偏向人合公司,後者性質則較偏向資合公司。
相較而言,人合公司具有合夥性質濃厚、股東地位取得移轉均不易、企業經營與所有合一等特徵,資合公司則具有法人性濃厚、股權移轉容易、企業經營所有分離等特徵。
公司之組織與股東責任
(一)無限公司:由兩人以上股東組織,各股東就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出資不以金錢為限。
(二)兩合公司: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無限責任股東就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惟在出資部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有限責任股東則不得以勞務出資。
(三)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並其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惟不許以勞務出資,且股東之出資須一次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簡便,股東僅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其責任,而成為我國數量最多之公司類型。
(四)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將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僅就其所認股分,對公司負其責任,並其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惟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