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琼一旦有罪,也就是香港最新的一個政治犯。(圖/翻攝自鄭麗琼臉書)
作者/鄭漢良
上週香港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因爲涉嫌觸犯「煽動罪」而被警方逮捕。從「煽動罪」到警方辦案的手法,在在說明這是一宗典型的政治案,鄭麗琼一旦有罪,也就是香港最新的一個政治犯。
鄭麗琼是民主黨黨員,在香港這是原罪。民主派去年11月在香港的區議會選舉中,將多年把持地區政治的親共政黨打到落花流水,港九新界十八區幾乎全是民主派的天下,從此特區政府視區議會爲反對派敵對勢力地盤,以諸多藉口拒絕派出官員出席會議接受區議員質詢,至於警方代表更對區議會恨之入骨,因爲警察暴力幾乎成爲新一屆區議會每次會議質詢的主題,鄭麗琼的中西區區議會就曾經將警察部門大檔頭鄧炳強爲麾下警員護短藏私的做法抨擊至體無完膚。
根據鄭麗琼的律師表示,鄭麗琼在半夜被警員登門逮捕,帶到葵涌警署後卻一直等到大白天之後才辦理拘捕手續,控告她「煽動意圖」。鄭麗琼做了什麼「煽動意圖」的事呢?根據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志峯的理解,鄭麗琼的facebook專頁上轉發了一些信息,內容涉及去年九月警方在鎮壓反修例示威活動時射盲了一名印尼女記者的右眼。警方一直拒絕公開有關的信息,包括是哪一個警察幹下如此「英勇」事蹟。爲了討回公道,該名印尼記者已經循民事控訴途徑要求警方公開真相。就在這時網上流傳了開槍射盲該名手無寸鐵記者的警察資料,包括他的姓名和編號以及他的尊容。鄭麗琼的facebook據稱轉發了這些信息,而涉嫌干犯「煽動意圖」。
這是鄭麗琼被捕的前因。現在要說的,是何謂「煽動意圖」。根據香港人權監察組織,煽動罪是殖民時代的惡法,定義太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多次對該法表達關注,指該法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並促請港府修例。而且,這也是自從回歸之後,港府首次使用這條殖民時代的惡法。當年港英政府爲了對付和整治中共在1967年策動港共暴亂而制定這條「煽動法」。
香港大學前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就批評這條惡法涵義過於廣闊,例如煽動法之成立要取決於行爲是否含有惡意企圖,鄭麗琼此案其實就是將政治問題訴諸法律解決,再一次將司法置諸不必要的窘境。
人權監察也指出,煽動罪屬嚴苛過時的殖民法例,定義太闊,例如條文指出「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已屬煽動意圖;又如第10條則無論表達意見、寫書、出版、複製、分發和展示刊物,皆可以言入罪,明顯違反載於基本法第39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保障的表達自由及《香港人權法案》。
這次特區政府搬出殖民惡法對付鄭麗琼,事先必然已有盤算,目的就是要告訴港人,香港的法治已經不是我們大家所熟悉的rule of law,而且富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惡法而治rule by law。我認爲用「惡法而治」翻譯英文的rule by law,是最望文生義的翻譯。戰國時期商鞅搞的,就是這種「惡法而治」。
今天很多人故意混淆兩者,把惡法而治抬舉爲法治,固然貽笑大方,但更可惡者就是把執行惡法者,美其名爲人民公僕、法治的守護人。這樣一來,東、西二廠豈非也是人民的保姆?
佔中發起人、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不久前在其facebook撰文指出「香港法治已死」,讓不少人大爲吃驚。戴爲了發起佔中,甘願接受司法的裁判而坐牢四個月,對此他並無悔言,但最近他撰文指出:「法治之為法治,不在於公民是否守法,因他們若違法自會受到法律制裁,而是在於手握法律賦予權力的人是否受到制約。若這些人不受法律的有效制約,法律只會淪為當權者的鎮壓工具,根本談不上法治。」
戴說,真正的災難是由這些操弄法律的人去定義法治,結果是法治的真正含義被扭曲來遷就當權者的政治需要。人們再攪不清甚麼才是法治了,「以前我不會說香港法治已死,但當香港出現手握權力者,本應受法律制約的人,卻拒絕權力受制約,還反過來教訓公民甚麼是法治,而我們卻奈何不了此人,他不用為此承擔任何責任,那香港的法治就真的是死了!」
法治在香港死了之後,當權者會把惡法而治說成法治,這樣的法治,跟行屍走肉的法治、跟殭屍法治又有何分別?只要乖乖聽從人大釋法,誰當香港終審法庭的首席大法官又有何分別?
作者簡介
鄭漢良,從事新聞工作近40年,余紀忠時代曾服務美洲中國時報和台灣中國時報,退休前是中時副總編輯以及駐港特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