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柏榮律師
繼前次介紹住宅發生漏水時之處理方式,本文再進一步介紹,公寓大廈公共管線、公共區域滲漏水時,該由誰修繕與求償範圍之問題:
首先是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具修繕責任:
公寓大廈常見的漏水類型,無非如給水管、污水管滲漏或頂樓漏水等情,如該滲漏管線、滲漏區域非任一區分所有權人專有或經約定專用部分,原則上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修繕或管理維護之責,除非該滲漏,是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則例外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修繕責任。
當通知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下統稱管委會)進行修繕後,管委會仍不願意修繕時,作者會建議當事人兩者方式:
- 利用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將應修繕事項作成決議,如管委會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執行上揭決議時,住戶得請主管機關裁罰管委會之負責人。
- 訴請法院請求管委會負擔修繕責任。
如果是因滲漏可求償之範圍:
當發生滲漏情形時,住戶可向管委會請求因該滲漏而生之損害,諸如裝修、傢俱、清潔、消毒等費用之賠償,並得因滲漏情形請求相當數額之精神慰撫金。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