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許願池》簽名、蓋章、蓋指印 哪個比較優? - umedia 優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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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許願池》簽名、蓋章、蓋指印 哪個比較優?
2020-02-2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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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優於蓋章優於蓋指印。(圖/翻攝自YouTube)

作者/許苑律師

今天諮詢時,聽到一個問題,讓我開始反思法律與大眾直覺的差距。

 

「律師,我朋友遇上車禍,他和對方當場寫了一張和解書,雙方有蓋指印,但沒有簽名,這樣這張和解書有沒有效啊?」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解釋。

 

第一個部分是,這個和解其實是有效的。

 

根據民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會成立,白話來說,只要當事人之間「說好」,契約就成立了。

 

這個「說好」,大部分的時候,法律並沒有規定你一定要用什麼方式說,所以,可以用口頭表示(就像一般人去市場買菜,都是口頭談好要買什麼、價錢多少,買賣契約就成立了),也可以用文字、書面呈現。

 

所以,簽立書面文件,在很多時候,並不是一個必要的行為,而只是方便我們用來證明「我們曾經說好」的事情是什麼,以防止事後有人忘記或反悔。

 

雖然每個人的指印是獨一無二的,但是在法律上,蓋指印反而還需要多找兩個證人到場簽名才有效。(圖/翻攝自YouTube)

回到上面這個問題,私下和解這個動作,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書面去約定,所以其實,兩個人只要講好和解的內容,不管有沒有寫和解書、有沒有簽名、蓋章、蓋指印,都不會影響和解的效力。如果事後有一方反悔的話,只要盡力去證明當初雙方已經說好這份和解書的內容(比如:有無第三人在場作證、筆跡、指印鑑定、錄音…等等),就可以了。

 

第二個部分是,在法律規定必須要用文字或書面呈現的狀況(比如,約定擔任保證人、不動產買賣、設定抵押權、結婚、協議離婚、遺囑…等等),到底應該簽名、蓋章,還是蓋指印呢?

 

先講結論,當你在簽名、蓋章和蓋指印三者當中做選擇時:簽名優於蓋章優於蓋指印。

 

我們先來看看民法第3條的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第1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2項)。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3項)。」

 

由這個規定可以看出來,在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文字的時候,當事人必須親自簽名。如果不方便簽名而用印章代替時,蓋章和簽名有一樣的效力。

 

如果不方便簽名而用印章代替時,蓋章和簽名有一樣的效力。(圖/翻攝自YouTube)

但如果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而只有蓋指印的時候,還必須要有另外二個證人在文件上面簽名,指印才會和簽名有一樣的效力。反過來說,如果蓋指印的時候沒有多找兩個證人到場簽名,蓋指印是沒有效力的喔!

 

所以,雖然每個人的指印是獨一無二的,但是在法律上,蓋指印反而還需要多找兩個證人到場簽名才有效,不論是方便程度或是法律效力都遠不及當事人親自簽名來的優呢!

 

法律對當事人親自簽名的重視,還反映在其他地方。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結婚或協議離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自書遺囑應親自簽名…等等。在這種法律已經直接規定「只能簽名」的情況下,可是連蓋章都不能取代簽名的喔!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     

 

簽名優於蓋章優於蓋指印。(圖/翻攝自YouTube)

作者/許苑律師

今天諮詢時,聽到一個問題,讓我開始反思法律與大眾直覺的差距。

 

「律師,我朋友遇上車禍,他和對方當場寫了一張和解書,雙方有蓋指印,但沒有簽名,這樣這張和解書有沒有效啊?」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解釋。

 

第一個部分是,這個和解其實是有效的。

 

根據民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會成立,白話來說,只要當事人之間「說好」,契約就成立了。

 

這個「說好」,大部分的時候,法律並沒有規定你一定要用什麼方式說,所以,可以用口頭表示(就像一般人去市場買菜,都是口頭談好要買什麼、價錢多少,買賣契約就成立了),也可以用文字、書面呈現。

 

所以,簽立書面文件,在很多時候,並不是一個必要的行為,而只是方便我們用來證明「我們曾經說好」的事情是什麼,以防止事後有人忘記或反悔。

 

雖然每個人的指印是獨一無二的,但是在法律上,蓋指印反而還需要多找兩個證人到場簽名才有效。(圖/翻攝自YouTube)

回到上面這個問題,私下和解這個動作,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書面去約定,所以其實,兩個人只要講好和解的內容,不管有沒有寫和解書、有沒有簽名、蓋章、蓋指印,都不會影響和解的效力。如果事後有一方反悔的話,只要盡力去證明當初雙方已經說好這份和解書的內容(比如:有無第三人在場作證、筆跡、指印鑑定、錄音…等等),就可以了。

 

第二個部分是,在法律規定必須要用文字或書面呈現的狀況(比如,約定擔任保證人、不動產買賣、設定抵押權、結婚、協議離婚、遺囑…等等),到底應該簽名、蓋章,還是蓋指印呢?

 

先講結論,當你在簽名、蓋章和蓋指印三者當中做選擇時:簽名優於蓋章優於蓋指印。

 

我們先來看看民法第3條的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第1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2項)。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3項)。」

 

由這個規定可以看出來,在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文字的時候,當事人必須親自簽名。如果不方便簽名而用印章代替時,蓋章和簽名有一樣的效力。

 

如果不方便簽名而用印章代替時,蓋章和簽名有一樣的效力。(圖/翻攝自YouTube)

但如果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而只有蓋指印的時候,還必須要有另外二個證人在文件上面簽名,指印才會和簽名有一樣的效力。反過來說,如果蓋指印的時候沒有多找兩個證人到場簽名,蓋指印是沒有效力的喔!

 

所以,雖然每個人的指印是獨一無二的,但是在法律上,蓋指印反而還需要多找兩個證人到場簽名才有效,不論是方便程度或是法律效力都遠不及當事人親自簽名來的優呢!

 

法律對當事人親自簽名的重視,還反映在其他地方。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結婚或協議離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自書遺囑應親自簽名…等等。在這種法律已經直接規定「只能簽名」的情況下,可是連蓋章都不能取代簽名的喔!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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