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泰順看台灣》逕付二讀等同破毀正當法律程序 - umedia 優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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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泰順看台灣》逕付二讀等同破毀正當法律程序
2019-12-0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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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急於在會期結束前通過《反滲透法》,利用國會的多數否定了委員會審查的機會,「逕付二讀」宛如一面照妖鏡,照出了台灣民主的虛假。(圖/翻攝自pixabay)

 

作者/楊泰順(文化大學政治研究所教授)

選戰已經進入最後衝刺,執政與在野的政黨為了贏得勝選,莫不在這個階段動用一切資源,奮力拉抬各自候選人的選情。未來一個月,各種抹黑批評必將充斥社會各角落,撩撥雙方支持者的情緒。但民主競爭所以能避免造成社會割裂,乃有賴於競爭各方嚴守法治精神,在選戰攻防中謹守分寸,使得競爭能回歸人品與政策的辯論。尤其爭取連任的執政黨,更應該要避免利用國家公器為政黨謀求選戰利多。美國眾議院上周通過對川普總統的彈劾提案,便正因為他犯了民主大忌,試圖利用總統權勢,威脅他國達到打擊政敵的目的。

 

上個月底,居於立院多數的民進黨團,執意利用多數優勢,將嚴重影響民主人權的《反滲透法》草案逕付二讀,便同樣是為政黨為了營造選戰的有利因素,不惜踐踏民主常規的一項惡例。

 

《反滲透法》與過往立法院討論過的《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或《中共代理人法》不同,後兩者要求境外勢力或中共代理人必須進行登記始得在台從事各項相關活動,故而境外勢力所支持的團體,承擔了必須立案並公開行為的責任。但《反滲透法》則不同,該法乃以規範國人行為,來達到防止境外勢力滲透的目的。故而草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的委托、指示或贊助」,進行政治獻金、遊說、助選、不實訊息、干擾集會遊行等五種行為,違犯者可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是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的罰金。換言之,一般國人很可能因疏於查證,接受或「疑似接受」了「滲透來源」的「委託、指示或贊助」而觸法。有人因此批評,此一草案宛如過往「刑法一百條」的借屍還魂,授與政府極大權力約束國人的行為與言論自由。

 

如此事關重大的草案,民進立院黨團卻在立院會期結束前一個月匆忙提出,而且為了有效掌控法案審查的進度,民進黨還利用多數優勢,決議將草案「逕付二讀」,跳過委員會審查與政黨協商的程序。不難想見,未來一個月立院院會將會針對《反滲透法》進行論辯,使之成為選戰攻防中的另類戰場,提供民進黨操作統獨議題的機會。

 

民主國家國會多有常設委員會的設立,目的便希望透過議員的專業分工,給予法案較為全面且深入的審查。此外,法案的提出有時是為了回應民意的訴求,進入委員會審查也可暫時避開社會關注,使得國會議員可以秉持理性的態度研擬法案的內容。故而,除非法案已具高度的社會共識,一般民主國家很少會採「逕付二讀」的程序,讓法案免除委員會的審查,而就算要「逕付二讀」,國會通常也須以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以示慎重,不似台灣立法院只要簡單多數便已足夠。

 

審議中的《反滲透法》關係到民眾未來意見表達與政治參與的基本權利,重要性不言可喻。如此重大的法案,在先進民主國家不僅不可能免除委員會的審查程序,委員會審查時也必然會舉行多場電視轉播的公聽會,讓民眾了解法案的重要性與對民主運作的影響。反對黨當然可能見縫插針,全盤否定執政黨的主張,但在委員會翻來覆去的討論下,法案的缺憾可以預先獲得揭露與修正,而這不正是設計三讀程序的用意?

 

民主法治國家強調,只有在「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下所通過的法,民眾才有服從的義務。國會議決法律的三讀程序正是這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構成要件之一,將關係基本人權的法案「逕付二讀」,事實上等同違背了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

 

遺憾的是,民進黨急於在會期結束前通過這項重大法案,利用國會的多數否定了委員會審查的機會,國會與輿論因而無法從專業的角度檢視法案的內容。一個關係人民基本權利與國家安全的法案,如果淪落為政治惡鬥的議題,顯然絕非國人之福。如此立法品質,又怎能責怪台灣民眾總是要從藍綠立場看待法案,卻很少願意花費時間去瞭解法案的內容與意義?「逕付二讀」宛如一面照妖鏡,照出了台灣民主的虛假。

 

作者簡介

楊泰順,1987年獲美國印地安那大學政治學博士,師事選擇學派大師Ostrom夫婦,博士論文於1989年被美國政治學會推舉為該年度全美政治思想類最佳博士論文。其後返國於國立政治大學任教。

1994年當選省議員,1998年底因政府推動精省離開政壇,於次年進入文大政治系及政治研究所任教,自此以公共知識份子為職志,在各媒體撰稿介紹正確的民主政治理念。著有《到憲政之路》、《民主與社會》、《建立遊說活動管理制度之研究》、《利益團體政治》、《被誤解的國會》、《國會政治解析》等書。

民進黨急於在會期結束前通過《反滲透法》,利用國會的多數否定了委員會審查的機會,「逕付二讀」宛如一面照妖鏡,照出了台灣民主的虛假。(圖/翻攝自pixabay)

 

作者/楊泰順(文化大學政治研究所教授)

選戰已經進入最後衝刺,執政與在野的政黨為了贏得勝選,莫不在這個階段動用一切資源,奮力拉抬各自候選人的選情。未來一個月,各種抹黑批評必將充斥社會各角落,撩撥雙方支持者的情緒。但民主競爭所以能避免造成社會割裂,乃有賴於競爭各方嚴守法治精神,在選戰攻防中謹守分寸,使得競爭能回歸人品與政策的辯論。尤其爭取連任的執政黨,更應該要避免利用國家公器為政黨謀求選戰利多。美國眾議院上周通過對川普總統的彈劾提案,便正因為他犯了民主大忌,試圖利用總統權勢,威脅他國達到打擊政敵的目的。

 

上個月底,居於立院多數的民進黨團,執意利用多數優勢,將嚴重影響民主人權的《反滲透法》草案逕付二讀,便同樣是為政黨為了營造選戰的有利因素,不惜踐踏民主常規的一項惡例。

 

《反滲透法》與過往立法院討論過的《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或《中共代理人法》不同,後兩者要求境外勢力或中共代理人必須進行登記始得在台從事各項相關活動,故而境外勢力所支持的團體,承擔了必須立案並公開行為的責任。但《反滲透法》則不同,該法乃以規範國人行為,來達到防止境外勢力滲透的目的。故而草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的委托、指示或贊助」,進行政治獻金、遊說、助選、不實訊息、干擾集會遊行等五種行為,違犯者可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是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的罰金。換言之,一般國人很可能因疏於查證,接受或「疑似接受」了「滲透來源」的「委託、指示或贊助」而觸法。有人因此批評,此一草案宛如過往「刑法一百條」的借屍還魂,授與政府極大權力約束國人的行為與言論自由。

 

如此事關重大的草案,民進立院黨團卻在立院會期結束前一個月匆忙提出,而且為了有效掌控法案審查的進度,民進黨還利用多數優勢,決議將草案「逕付二讀」,跳過委員會審查與政黨協商的程序。不難想見,未來一個月立院院會將會針對《反滲透法》進行論辯,使之成為選戰攻防中的另類戰場,提供民進黨操作統獨議題的機會。

 

民主國家國會多有常設委員會的設立,目的便希望透過議員的專業分工,給予法案較為全面且深入的審查。此外,法案的提出有時是為了回應民意的訴求,進入委員會審查也可暫時避開社會關注,使得國會議員可以秉持理性的態度研擬法案的內容。故而,除非法案已具高度的社會共識,一般民主國家很少會採「逕付二讀」的程序,讓法案免除委員會的審查,而就算要「逕付二讀」,國會通常也須以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以示慎重,不似台灣立法院只要簡單多數便已足夠。

 

審議中的《反滲透法》關係到民眾未來意見表達與政治參與的基本權利,重要性不言可喻。如此重大的法案,在先進民主國家不僅不可能免除委員會的審查程序,委員會審查時也必然會舉行多場電視轉播的公聽會,讓民眾了解法案的重要性與對民主運作的影響。反對黨當然可能見縫插針,全盤否定執政黨的主張,但在委員會翻來覆去的討論下,法案的缺憾可以預先獲得揭露與修正,而這不正是設計三讀程序的用意?

 

民主法治國家強調,只有在「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下所通過的法,民眾才有服從的義務。國會議決法律的三讀程序正是這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構成要件之一,將關係基本人權的法案「逕付二讀」,事實上等同違背了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

 

遺憾的是,民進黨急於在會期結束前通過這項重大法案,利用國會的多數否定了委員會審查的機會,國會與輿論因而無法從專業的角度檢視法案的內容。一個關係人民基本權利與國家安全的法案,如果淪落為政治惡鬥的議題,顯然絕非國人之福。如此立法品質,又怎能責怪台灣民眾總是要從藍綠立場看待法案,卻很少願意花費時間去瞭解法案的內容與意義?「逕付二讀」宛如一面照妖鏡,照出了台灣民主的虛假。

 

作者簡介

楊泰順,1987年獲美國印地安那大學政治學博士,師事選擇學派大師Ostrom夫婦,博士論文於1989年被美國政治學會推舉為該年度全美政治思想類最佳博士論文。其後返國於國立政治大學任教。

1994年當選省議員,1998年底因政府推動精省離開政壇,於次年進入文大政治系及政治研究所任教,自此以公共知識份子為職志,在各媒體撰稿介紹正確的民主政治理念。著有《到憲政之路》、《民主與社會》、《建立遊說活動管理制度之研究》、《利益團體政治》、《被誤解的國會》、《國會政治解析》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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