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無法和平分手的情況下,就只能請求法院作出離婚判決。(圖/翻攝自pixabay)
作者/許苑律師
「律師,我跟我先生實在合不來,我想要起訴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喔?你先生怎麼了?」
「律師,我跟你說他的衛生習慣有多糟糕,他可以不刷牙就睡覺,他還可以連續三天不洗澡,同一雙襪子和衣服都可以穿好幾天不洗。我承認我是有點潔癖,但他這個樣子我實在受不了。」
「你們有溝通過嗎?」
「溝通無效,他堅持自己很乾淨。前幾天我一怒之下就離家出走了。」
我靜默了一下,皺起眉頭。
「你離家出走還有別的原因嗎?」
這位當事人察覺了我的異樣:「我離家出走…做錯了嗎?」
「離家出走最好要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否則對離婚訴訟可能會有一點不好的影響。」
在夫妻無法和平分手的情況下,就只能請求法院作出離婚判決,斬斷孽緣。今天來談裁判離婚要具備什麼條件。
Q:哪些情形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A: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有十種情形,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分別是: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白話文:夫妻間的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白話文:姻親間的虐待,比如公婆虐待媳婦)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白話文: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不聞不問)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白話文:患有一般人所厭惡的疾病且不能治癒,足以危害家人健康,比如愛滋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另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也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Q: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聽起來好空泛,實務上怎麼認定?
A:實務上採「破綻主義」,法官會審酌當事人提出的各種具體事實和證據,來判斷這段婚姻是否已經產生破綻,而且沒有回復的希望了。
白話來說,婚姻中的各種負面事實的存在(例如:沉迷賭博、深夜不歸、與他人過度親密、不負擔家計、性生活不合、分居、生活習慣不良或無法溝通等等),從客觀的角度來看,已經難以讓夫妻繼續共同生活,也就是「任何人都無法在這種情況下繼續維持婚姻」,才有機會判准離婚,並不會只因夫妻一方不想繼續維持婚姻就認定婚姻有破綻。
Q:夫妻哪一方有資格請求裁判離婚?
A:如果夫妻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出的十種情形,當然是「沒有該十種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如果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的情形,就必須比較夫妻兩人之中,誰對於離婚原因的責任比較大。
如果只有其中一方該為此負責,那當然是「沒有責任的另一方」才可以請求離婚;如果雙方都有責任,但有輕重之別,則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如果雙方責任差不多,則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
(正因為實務上會比較雙方責任來決定誰有資格提起裁判離婚,所以在本文前言的案例,律師才會這麼關切女方離家出走的原因,如果女方沒有正當理由離家出走,可能會遭法官認為女方責任較重而不得請求裁判離婚。)
Q:我擔心上法院會影響運勢,如果無法協議離婚,除了裁判離婚之外,還有沒有別的選擇?
A:因為離婚案件具有私密性及非理性的特性,所以現行法規定,離婚案件在訴訟之前必須先經法院調解,如果調解失敗才會進入法院審理。
在調解程序中,由法院指派的專業家事調解委員居中協助夫妻雙方進行離婚條件的談判,一旦調解成立,婚姻關係立即消滅,不需再由雙方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如果你不想上法院搞得雙方頭破血流,可以好好把握調解離婚的機會喔!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