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程序會因為「夫妻雙方是否均有離婚的意願」而不同,主要區分成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兩種。(圖/翻攝自pixabay.com)
作者/許苑律師
〈情境一〉
「律師,我們兩個個性不合,想離婚,需要談哪些條件?」少見的,在我面前,是夫妻兩個人一起來做離婚諮詢。
「你們兩個人同樣都想離婚,沒錯吧?」我再次確認,畢竟對於離婚這檔事能夠好好坐下來促膝長談的夫妻不多。
「對,我們不適合做夫妻。」
「OK,那就比較容易了,我們來討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吧!」
〈情境二〉
「律師,我結婚之後才發現我老婆有多麼善妒和猜忌,控制慾超強,我幾乎沒有自己的空間。平日稍微加個班就懷疑我去酒店,假日我跟兄弟出去打球,她中間還打電話過來堅持要我朋友接電話。我跟她實在個性不合,我要離婚!」眼前這位男士一進辦公室就滔滔不絕。
「你想離婚,那你老婆呢?她願意離婚嗎?」
「她不願意啊!我一跟她說我受不了了想離婚,她馬上開始歇斯底里,認為我一定是有小三,說我離婚是為了跟小三在一起,絕對不會讓我得逞,超級無言。」
「嗯……那就比較麻煩了,你需要提起離婚調解或離婚訴訟,我來告訴你這兩者的差別和一些注意事項。」
以上兩種情境,同樣都是夫妻個性不合,離婚的程序卻天差地遠。是的,離婚的程序會因為「夫妻雙方是否均有離婚的意願」而不同,主要區分成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兩種。
如果夫妻雙方均有離婚意願,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只要雙方備妥離婚協議書,由雙方及兩位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再由夫妻雙方一起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的效力即可消滅。
如果夫妻只有其中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想離婚時,就需要由法院介入來裁判離婚了。
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有十種情形,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分別是: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看到這裡,大家可能會疑惑,法律規定裁判離婚的事由怎麼沒有「個性不合」這種情形?
其實立法者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外設了一個較為彈性的規定,當婚姻中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時,也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也就是說,就算夫妻雙方沒有前面法條所列的十種情形,但如果雙方的價值觀、生活習性或理念有著極大的落差,導致這段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下去,這時候就可以主張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訴請裁判離婚。
不過,夫妻之間的不合或衝突是否已經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就必須仰賴當事人提出的各種具體事實和證據來說服法官了。
由上面初步的說明可以知道,在離婚程序上,協議離婚比裁判離婚要簡單許多。不過,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各自都有需要注意的細節和眉角,筆者會在後續的離婚系列一步一步為大家解說。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