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瞭自己是否是「責任制」的工作?請上勞動部網站查詢「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裡列出所有勞動部歷年來核定公告的工作。(圖/翻攝自pixabay.com)
作者/許苑律師
「律師,我是一個資訊工程師,老闆說我的工作是責任制,工作沒有完成就要自動加班,所以我每天都加班到晚上11、12點,假日也都在工作,而且沒有加班費可領。真的是這樣嗎?到底什麼是責任制啊?」
實務上,常聽到很多雇主高舉「責任制」的尚方寶劍,加上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來說服勞工自願無償加班,今天就來談談,到底什麼是責任制。
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限制等等都設有一般性的規定,但對於某些性質特殊的工作,法律允許雇主可以和勞工另外約定調整工作時間,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的一般規定,這就是所謂的責任制(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以上的說明可能有點抽象,具體來說,當老闆告訴你,你的工作是責任制的時候,依據法律規定,你可以透過以下三個條件,來判斷你的工作是不是「真的」責任制:
一、 屬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殊工作者。
首先,你的工作必須要是「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而且必須要是下面幾種人員: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的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
要怎麼知道你的工作是不是「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很簡單,上勞動部網站查詢「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就會出現一個檔案裡面表列出所有勞動部歷年來核定公告的工作。例如,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或需為任務成敗負責的工程師,在民國87年3月4日就已經核定公告,而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二、 須以書面約定。
如果發現你的工作有出現在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列表裡面,怎麼辦?先不要緊張,法律規定責任制必須以書面約定。也就是說,勞雇雙方必須用書面就勞工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內容作具體明確的約定。約定內容雖然可以較為彈性,但仍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比如:不可以約定工時無上限或全無例假等。
三、 書面契約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最後一點,依照規定,前面所說的勞雇雙方所簽定的彈性工時書面契約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因此,如果你回想起來,老闆似乎有叫你簽過責任制的書面契約,而你也簽了,記得去向老闆確認,那份責任制的書面契約有沒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萬一你的工作完全符合上面三個條件,是不是就完全沒有加班費可以拿?當然不是。如果你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老闆和你約定的工作時間,還是應該給付加班費。比如:法律原本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能超過40小時,老闆和你約定責任制的每週工作時數不超過50小時。如果你某一週工作了52個小時,老闆還是應該付你2小時的加班費喔!
最後,請求加班費也要注意時效的規定,一般來說,加班費的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的5年短期消滅時效,也就是從你可以請求加班費的時點開始起算5年內要行使你的加班費請求權,小心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