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許願池》面對恐怖情人 記得聲請保護令 - umedia 優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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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許願池》面對恐怖情人 記得聲請保護令
2019-09-2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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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恐怖情人不要害怕,要勇敢蒐證去法院聲請保護令。(圖/翻攝自freepik.com)

 

作者/許苑律師

「律師,我遇到恐怖情人了…」來諮詢的年輕女孩很不安。

 

「怎麼個恐怖法?」

 

「我想分手,他不願意,我迴避他,他就開始瘋狂打電話給我,我下班的時候,手機有四十幾通他的未接來電;在line上一直說他錯了,要我原諒他,如果我已讀不回,他又馬上打來。前天我下班時,他竟然出現在我辦公室樓下,還好那天有同事陪我回家,他才沒跟過來。昨天晚上更恐怖,他忽然line我說他在我家樓下,然後就開始狂按我家電鈴!我真的覺得很恐怖,這樣算不算恐嚇啊?」

 

「他有說什麼威脅你的話嗎?比如說要把妳的不雅照散布出去啦…或者警告妳小心一點之類的…」

 

「是還沒有到這個程度。」

 

「基本上,要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必須要對方說的話或行為透露出可能會危害到妳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味,妳這樣的情況可能很難成立恐嚇罪。」

 

「那我要怎麼辦?難道只能等他哪天逮到我,真的把我怎麼樣了,才能夠告他嗎?」

 

「妳現階段需要的不是告他,而是自保。去聲請保護令吧!」

 

女孩的眼睛亮了起來:「咦?我跟前男友沒有結婚或住在一起,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自從民國8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施行,配合政府政策的宣導,「保護令」和「113家暴專線」已經成為大眾耳熟能詳的詞彙。大部分的人都知道,保護令是用來保護「家庭成員」的,不過很多人還不知道的是,從105年2月4日開始,保護令也可以適用在未同居的情侶或曾經是情侶的人們身上了喔!

 

Q: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A:在過去,保護令保護的對象只限於「家庭成員」,例如:配偶、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伴侶、家屬等等,如果是未同居的情侶之間發生加害行為,被害人無法聲請保護令,只有在被「跟蹤」時,可以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為由,對跟蹤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可想而知,如此輕微的懲罰不僅難以產生嚇阻的效果,而且只懲罰跟蹤行為,根本無法涵蓋所有加害行為的態樣。

 

有鑑於恐怖情人案例層出不窮,為了避免憾事發生,在105年2月4日新施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也就是所謂的「恐怖情人條款」,將保護對象擴大至「年滿十六歲,且與加害人之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也就是說,只要被害人年滿16歲,且與加害人之間現有或曾有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的親密關係,都是保護令的保護對象。

 

Q:什麼時候可以聲請保護令?

 

A: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當加害人對你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時,就可以聲請保護令。這樣的規定看似空泛,其實包山包海,舉凡身體上或精神上的騷擾、侮辱、恫嚇、跟蹤、竊聽、控制、威脅或虐待,都屬於可以聲請保護令的情形。所以不需要等到肢體暴力發生,只要你對於加害人的行為感到不舒服,就可以聲請保護令。

 

Q:怎麼聲請保護令?

 

A:除了直接向法院聲請之外,大多數警察局也可以協助辦理,聲請方式並不會太困難。

 

保護令有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依照個案的急迫性來選擇。

 

保護令的聲請是由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核發,所以證據的蒐集是必要的。如果有受傷,被害人應儘速就醫驗傷並取得診斷證明書,如有至警局做筆錄,亦可一併附上;如果尚處於較輕微的騷擾階段,可以將文字訊息或來電顯示截圖或拍照存證,或利用文字對話的方式來「誘導」對方承認他確實有某些騷擾或跟蹤的行為(例如:用line問對方:「你為什麼要在晚上11點按我家門鈴?」對方若未否認,即可截圖下來作為佐證)。

 

Q:保護令會怎麼保護我?

 

A:法院核發保護令的內容非常多樣化,常見的無非以下幾種: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等。

 

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就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升級成犯罪行為,嚴重的話,可能馬上就被拘提,甚至羈押;而且「違反保護令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告,相關單位都可以逕行移送給檢察官偵辦,如果遭到起訴,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並不低。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揭示「法不入家門」的時代已經過去,最新的「恐怖情人條款」更是為未同居的情侶們撐起保護傘。相較於發生重大犯罪後再來彌補遺憾,保護令著重在遺憾發生前的保護隔離措施,如此更能有效達到預防及嚇阻的效果。所以,面對恐怖情人,記得去聲請保護令喔!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

遇到恐怖情人不要害怕,要勇敢蒐證去法院聲請保護令。(圖/翻攝自freepik.com)

 

作者/許苑律師

「律師,我遇到恐怖情人了…」來諮詢的年輕女孩很不安。

 

「怎麼個恐怖法?」

 

「我想分手,他不願意,我迴避他,他就開始瘋狂打電話給我,我下班的時候,手機有四十幾通他的未接來電;在line上一直說他錯了,要我原諒他,如果我已讀不回,他又馬上打來。前天我下班時,他竟然出現在我辦公室樓下,還好那天有同事陪我回家,他才沒跟過來。昨天晚上更恐怖,他忽然line我說他在我家樓下,然後就開始狂按我家電鈴!我真的覺得很恐怖,這樣算不算恐嚇啊?」

 

「他有說什麼威脅你的話嗎?比如說要把妳的不雅照散布出去啦…或者警告妳小心一點之類的…」

 

「是還沒有到這個程度。」

 

「基本上,要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必須要對方說的話或行為透露出可能會危害到妳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味,妳這樣的情況可能很難成立恐嚇罪。」

 

「那我要怎麼辦?難道只能等他哪天逮到我,真的把我怎麼樣了,才能夠告他嗎?」

 

「妳現階段需要的不是告他,而是自保。去聲請保護令吧!」

 

女孩的眼睛亮了起來:「咦?我跟前男友沒有結婚或住在一起,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自從民國8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施行,配合政府政策的宣導,「保護令」和「113家暴專線」已經成為大眾耳熟能詳的詞彙。大部分的人都知道,保護令是用來保護「家庭成員」的,不過很多人還不知道的是,從105年2月4日開始,保護令也可以適用在未同居的情侶或曾經是情侶的人們身上了喔!

 

Q: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A:在過去,保護令保護的對象只限於「家庭成員」,例如:配偶、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伴侶、家屬等等,如果是未同居的情侶之間發生加害行為,被害人無法聲請保護令,只有在被「跟蹤」時,可以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為由,對跟蹤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可想而知,如此輕微的懲罰不僅難以產生嚇阻的效果,而且只懲罰跟蹤行為,根本無法涵蓋所有加害行為的態樣。

 

有鑑於恐怖情人案例層出不窮,為了避免憾事發生,在105年2月4日新施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也就是所謂的「恐怖情人條款」,將保護對象擴大至「年滿十六歲,且與加害人之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也就是說,只要被害人年滿16歲,且與加害人之間現有或曾有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的親密關係,都是保護令的保護對象。

 

Q:什麼時候可以聲請保護令?

 

A: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當加害人對你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時,就可以聲請保護令。這樣的規定看似空泛,其實包山包海,舉凡身體上或精神上的騷擾、侮辱、恫嚇、跟蹤、竊聽、控制、威脅或虐待,都屬於可以聲請保護令的情形。所以不需要等到肢體暴力發生,只要你對於加害人的行為感到不舒服,就可以聲請保護令。

 

Q:怎麼聲請保護令?

 

A:除了直接向法院聲請之外,大多數警察局也可以協助辦理,聲請方式並不會太困難。

 

保護令有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依照個案的急迫性來選擇。

 

保護令的聲請是由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核發,所以證據的蒐集是必要的。如果有受傷,被害人應儘速就醫驗傷並取得診斷證明書,如有至警局做筆錄,亦可一併附上;如果尚處於較輕微的騷擾階段,可以將文字訊息或來電顯示截圖或拍照存證,或利用文字對話的方式來「誘導」對方承認他確實有某些騷擾或跟蹤的行為(例如:用line問對方:「你為什麼要在晚上11點按我家門鈴?」對方若未否認,即可截圖下來作為佐證)。

 

Q:保護令會怎麼保護我?

 

A:法院核發保護令的內容非常多樣化,常見的無非以下幾種: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等。

 

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就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升級成犯罪行為,嚴重的話,可能馬上就被拘提,甚至羈押;而且「違反保護令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告,相關單位都可以逕行移送給檢察官偵辦,如果遭到起訴,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並不低。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揭示「法不入家門」的時代已經過去,最新的「恐怖情人條款」更是為未同居的情侶們撐起保護傘。相較於發生重大犯罪後再來彌補遺憾,保護令著重在遺憾發生前的保護隔離措施,如此更能有效達到預防及嚇阻的效果。所以,面對恐怖情人,記得去聲請保護令喔!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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