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惠康超市(Wellcome)方姓女員工偷吃2顆茶葉蛋。(圖/胡智凱攝)
優傳媒記者胡智凱/台北報導
高雄惠康超市(Wellcome)方姓女員工偷吃2顆茶葉蛋,總價才18元,一審竟遭高雄地院判刑3個月,引發各界議論。律師表示,犯罪輕重會依照犯行次數、犯後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不能只看損失價格,本件被判刑「並不意外」。
高雄一位方姓女店員,任職惠康超市(Wellcome)時,分別於去年7月20日、27日,兩度偷吃店內茶葉蛋,令超市損失2顆茶葉蛋共計18元。由於超市堅決提告,經檢方起訴後,高雄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方女敗訴,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金額比茶葉蛋價格高出5000倍,引發各界議論。
高雄地院發出新聞稿澄清,認為承審法官已經酌情給予減刑,而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雖然認為類似案情「欠缺實質的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但仍應本於司法獨立審判的精神,尊重承審法官對於個案的判斷及法律見解。
尚德長曜法律事務所律師王朝璋表示,類似的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但切勿認為金額很小就以身試法,因為刑法評價犯人惡性的標準很多,不是只考量損失金額而已;根據刑法第57條規定,標準至少就包括: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後之態度…等10種。
分析表示,本件方女兩度犯案,犯後竟辯稱是在試吃,未見悔意;且方女身為店員,應有職業道德,與一般民眾身份不一樣。至於高雄地院新聞稿所提的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其所引用的「可罰違法性」理論,是30多年前的日派見解,與目前較新的德派見解不同。德派見解認為違法就是違法,未區分可罰或不可罰。
王朝璋律師指出,就其執業經驗,檢察官與法院通常會勸喻雙方當事人坦承面對,可本件加害人卻辯稱是在試吃,而被害人則堅持提告,儘管被害人乃知名超市,根本不缺這2顆茶葉蛋的錢。因此綜觀兩造的態度,說明了檢察官和法院之後所作的決定。